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组织机构>机构设置>机关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业务指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 09- 29   16: 16        字号:[ ]

苏财购〔202071

 

投诉人:江苏洁亚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A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被投诉人: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软件大道1092909

法定代表人:刘翠红

 

投诉人江苏洁亚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亚公司”)对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采公司”)组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改造分体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HC-2020060343B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8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中标人的综合评分为何会反超洁亚公司9.16分而取得中标资格;投诉事项2、评标答疑时洁亚公司的授权代表在评标室亲眼目睹评标委员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现场。

(二)投诉请求

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处理。

二、审查情况

2020618日,华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0714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2020722日,洁亚公司向华采公司提出质疑,华采公司2020727对质疑作出答复,洁亚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085日投诉至本厅。2020915日,本厅向洁亚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928日,本厅收到洁亚公司的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一)关于中标人得分反超洁亚公司9.16分而中标的问题。

洁亚公司在投诉书中称: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洁亚公司投标报价低于中标人超过70万元的情况下,中标人的综合得分为何会反超洁亚公司9.16分而取得中标资格。

华采公司向本厅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答复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其中价格分为30分,最终评标以综合评分排序,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人,除价格分外,本项目评分因素还有技术响应、实施方案、服务、履约能力及经营业绩、国家政策导向、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价格分最低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且评委会按照采购文件评标标准和原则进行评标,洁亚公司部分客观评分未得分。

本厅经审查,未发现评分存在不公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分法评分后推荐了中标单位,洁亚公司对中标人的综合得分反超洁亚公司9.16分而取得中标资格,存在不公正的行为的主张,既未说明具体事实情节,也未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仅为洁亚公司的推测。

(二)关于评标委员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现场的问题。

洁亚公司称:评标答疑时洁亚公司授权代表在评标室亲眼目睹评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现场。

华采公司在2020819日向本厅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答复称:在评审前华采公司工作人员已将所有评委的手机收取并放置在评标室外屏蔽柜中,直至整个评审过程结束,华采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查看本次项目的录像,并未发现有评委在使用手机。2020925日,华采公司提供的二次《情况说明》称:评委进入第二评标室后,华采公司工作人员在资格性审查前现场宣读评标现场主持词,其中第二个议程第8条要求所有评委手机关闭(详见附件华采公司评标主持词),且华采公司向本厅提供了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情况说明2》,评委表示:在进入第二评标室资格审查前,华采公司工作人员宣读了评标现场主持词并告知所有人全程关闭手机。

为进一步审查投诉事项,本厅于202098日组织华采公司、洁亚公司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对部分开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进行查看。经查看录音录像,质证会中洁亚公司称:录音录像中资格和符合性审查阶段已经是评标阶段了,在查看录音录像过程中,录音录像在10:19:11时,视频中右面的第二个评委将手机拿出,评委拿到标书应当将手机拿走,保障评标室内的相关信息不外泄,华采公司没有将手机收走,明显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华采公司在质证会中称:华采公司要求评委在进入评标室前手机处于关闭状态,并且已经告知各位评委,在录音录像中,拿出手机的那位评委只是将手机进行移动,并未打开手机,并且评标前的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不属于评标阶段,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手机肯定是处于关机状态,在评标阶段,华采公司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将评委的手机统一放入屏蔽柜中。

本厅经审查认为,经过质证及查看开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已经处于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华采公司仅要求所有评委关闭手机,放任评委将手机带在身边,未对手机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无法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可能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对该事实,本厅将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洁亚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9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