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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9-21   09:06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0-0246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20-09-21
信息名称  《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  效

 

      

为规范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了《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7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主要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以及护林员劳务支出等。国土绿化支出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村庄绿化补助、植被恢复补助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森林防火及林业安全生产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补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保护与修复补助、林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林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等。

二、专项资金如何分配?

答: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方式分配。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及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主要采用各地森林资源状况、林业专项规划、林业年度建设任务、上年度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等因素。实行项目法分配的,省林业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主体、重点扶持方向,并在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额度。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二是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三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发展工作无关的支出。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间职责分工如何划分?

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林业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林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林业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等。

省林业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等。

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的分工,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实行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要根据项目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五、专项资金绩效与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一是各级财政、林业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是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三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日期为2020年—2024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需要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