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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15   20:32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0-0242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0-09-15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有效

苏财规〔202022

各有关储备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物资储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保障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制定省级物资储备目录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的物资储备,包括:

(一)通用性救灾物资储备;

(二)省级猪肉储备;

(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物资储备。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物资储备需求,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省级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物资储备规划,制定省级物资储备品种目录、总量计划,并明确储备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全额和定额补贴方式支持省级物资储备工作。其中,对实物储备的物资,全额承担购置、轮换等费用;对协议储备的物资,承担保管、轮换、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物资储备的年度计划、品种、数量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物资储备。

第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建立健全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购置、仓储、调拨、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时应同步设立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一  专项资金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0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原《省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