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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 09- 01   11: 04        字号:[ ]

苏财购〔202060

 

投诉人: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1501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被投诉人:江苏舜天国际机械进口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C

法定代表人:郭灏舟

相关供应商: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19

法定代表人:刘建

 

投诉人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舜天国际机械进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组织的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集成平台及一体化智慧医院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802-204102032HPY,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72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东华公司认为:1、该项目开标现场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公司)进行了两次现场演示,其余投标人都只进行了一次现场演示;2、北大医疗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准备缺陷以及获得授意修改的嫌疑。

(二)投诉请求

取消北大医疗公司的第一中标人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0525日,舜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0617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北大医疗公司。2020623日,东华公司向舜天公司提出质疑。202071日,舜天公司对东华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东华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0721日投诉至本厅。2020814日,本厅组织投诉人东华公司、被投诉人舜天公司、中标供应商北大医疗公司、采购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及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现场的部分录音录像与相关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会记录》,专家对评标现场的情况向本厅作出《情况说明》。

(一)关于北大医疗公司是否进行了两次现场演示的问题。

东华公司在投诉中称:北大医疗公司于2020617日下午三点第一次演示数分钟便结束,后于同日下午四点零五分第二次进入评标室进行产品演示。在其两次演示中间,其余三家投标人全部一次性完成现场演示,演示系统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也是评分项目的核心条款,北大医疗公司在其产品演示结束后可以进行第二次演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原则。东华公司质证时述称:评标录音录像15:03-15:09期间,北大医疗公司未进行演示,有评标专家表示北大医疗公司演示失败。

舜天公司在《投诉答复》中称:北大医疗公司由于电脑问题稍待一段时间,为继续整个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建议待其余投标人独立演示后北大医疗公司再进行演示,北大医疗公司因电脑问题等待的过程中,其未进行任何演示,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北大医疗公司仅进行了一次功能演示。

北大医疗公司质证述称:该公司在现场打开电脑后,连接投影线出现电脑无法显示的问题,电脑没有任何反应。

原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表示:根据质证会上视频资料,评标专家在开标现场所称的演示失败是指连接投影仪未成功,为节省时间,专家组一致同意让北大医疗公司延后演示,北大医疗公司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只进行了一次产品演示。

本厅经审查认为,调查取证过程中,本厅未发现北大医疗公司存在两次演示的情形。东华公司关于北大医疗公司进行两次演示的主张,未向本厅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大医疗公司存在两次演示的情形。

(二)关于北大医疗公司是否在投标过程中获得授意修改投标文件的问题。

东华公司在投诉中称:系统演示准备和完善工作应当在开标之前完成,作为一个软件公司在演示现场出现电脑问题,应当视为投标文件的准备缺陷,且北大医疗公司在开标现场和专家以及业主代表接触后做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属于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东华公司质证会中称:北大医疗公司在候标室与外部进行沟通,希望能够提供候标室的视频录像;北大医疗公司投标文件没有准备充分,存在缺陷,其在获得代理机构授意后,北大医疗公司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北大医疗公司在《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说明》中称:该公司的演示功能在开标之前就已经部署在公司的服务器里,并非在演示电脑中,演示用的电脑只是安装了必要的远程工具做连接公司服务器用,也不具备远程公司程序修改能力,北大医疗公司不存在东华公司所指的获得授意修改嫌疑投标文件准备缺陷的情况

舜天公司质证时述称:演示过程中,投标人在公司休息室休息,休息室没有监控,舜天公司并不存在东华公司所称的“授意修改”的情形。

本厅经审查认为,东华公司针对该投诉事项仅向本厅表述北大医疗公司经代理机构授意后修改投标文件,未向本厅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北大医疗公司存在被授意修改投标文件的情形。经查看开标现场录音录像,北大医疗公司经评标委员会的同意后进行了现场演示,未发现北大医疗公司存在被授意修改投标文件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东华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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