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发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8-05   16:3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0-01678 信息分类  财政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0-08-05
信息名称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20〕2号)
时  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医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18

 


附件

 

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统筹中央补助用于补充经济薄弱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范围。

补助资金重点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省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经济薄弱地区由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

第三条  分配原则:

(一)分配过程公平公正、统一规范,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二)强化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救助需求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分为基本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三季度末补助地区重点救助对象人数确定,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地方财力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

分配公式为:

某地应下达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需求权重×(该地救助需求×该地地方财力)/∑(各地救助需求×各地地方财力)+补助资金总额×绩效权重×该地绩效考核结果/∑各地绩效考核结果。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及时进行资金分配,省医保局对资金分配因素相关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负责。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会同省医保局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各级财政部门。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按照总预算70%左右的比例提前下达各地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并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剩余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年度内按序时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后,具体使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医保局,指导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医保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保部门对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医保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补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起草绩效自评报告。各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和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8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