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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8-03   11:03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0-0166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20-08-03
信息名称  《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  效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1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是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支持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耕地开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二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主要支持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问题突出区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灭失的废弃矿山整治及矿地融合项目等;三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开展海岸带、海域、海岛修复整治和海洋生态保护等;四是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二、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项目工程量、投资额、项目绩效等因素,结合各地财力和债务情况进行分配。

三、专项资金分配程序是什么?

答: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分配因素及权重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

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在省级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将资金安排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二是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四是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按规定报批后,将剩余专项资金按原渠道缴回;五是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财务决算,并报请验收,验收后有结余资金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间职责分工如何划分?

答:(一)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省自然资源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由各市县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的职责分工,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四)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根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六、专项资金绩效与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同时,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和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0~2024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需要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