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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7-31   09:46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0-0160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20-07-31
信息名称  《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  效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0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是地质勘查,主要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等项目;二是基础测绘,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公益性测绘项目,包括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的更新与维护、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项目;三是海洋执法监管,主要用于支持省级海洋执法船舶维护、执法装备更新和执法基地维护等;四是海洋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海域海岛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治理与修复、海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五是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二、专项资金如何分配?

答: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二是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四是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按规定报批后,将剩余专项资金按原渠道缴回。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间职责分工如何划分?

答:(一)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省自然资源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由各市县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的职责分工,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四)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根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五、专项资金绩效与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同时,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和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0~2024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需要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