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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又迈出重要一步

发布日期: 2020-07-30   16:00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金融处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了《江苏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

《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基础管理、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

管什么?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来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怎么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对名录内机构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依法依规通过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等方式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的目标。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二是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三是监督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四是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五是引导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重要事项管理。六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七是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情况,承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工作。八是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清单式”管理

基础管理:

组织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统计分析等。

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按规定批准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对增资扩股行为履行相关程序。

制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健全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依法依规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

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事项。Ⅰ类、Ⅱ类事项在决策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Ⅲ类事项在决策后向出资人机构报备。

Ⅰ类事项主要包括: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混改、改制、重组、上市;股权和资产无偿划转;增减注册资本等。

Ⅱ类事项主要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变更;制定和修改章程;发展战略规划;发行涉及权益变动的债券;重大投资;大额资产处置;资产协议转让等。

Ⅲ类事项主要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审计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投资和融资计划等。


实行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组织全省各级财政贯彻落实《规定》要求,推进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完善和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