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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 2020-07-30   17:12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0-0160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20-07-30
信息名称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时  效

       2020年5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8号)正式印发实施。为准确把握政策,现对《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

    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引发饮用水安全危机。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设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20亿元,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截至2019年,太湖湖体平均水质已由Ⅴ类提升为Ⅳ类,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部达到或优于Ш类,连续12年实现“两个确保”(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的目标。

为规范资金管理,2008年至今,已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8﹞57号、苏政办发﹝2014﹞45号、苏政办发﹝2017﹞89号)。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年,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为进一步规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注重引导、强化绩效”的原则,对《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7﹞89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2019年7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太湖流域有关市县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及太湖流域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6条,经研究,采纳18条,部分采纳11条,不采纳7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0年3月,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资金名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和2020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名称由“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调整为“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二)调整部门职责。按照机构改革要求,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牵头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

(三)突出重点区域。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原则,切块市县资金重点向太湖上游地区倾斜,省级统筹资金重点向跨流域、跨区域重大项目倾斜。分配因素向治理任务、治理成效倾斜。如:切块市县资金按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分别测算分配,突出上游地区。五个分配因素中,突出“上年度水质考核断面数”、“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权重占比。

(四)强化市县统筹。在资金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上进一步放宽,提高市县的资金统筹能力。如:为解决运维经费不足导致的环保设施闲置问题,将环保设施运维费纳入补助范围;对蓝藻打捞、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补助比例由50%-60%提高到70%。

(五)兼顾奖惩结合。2020-2022年,15条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条汇水通道(武宜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中,每新增1条河流达到国家和省控制性目标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023年(含)后,15条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条汇水通道(武宜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中,未达到国家和省控制性目标要求的,按照每条每年100万元在切块资金中予以扣减,同时,水质考核断面未达标的,切块资金予以适当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