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0-01233 | 信息分类 | 农业处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农业处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信息名称 | (苏财农【2020】37号)关于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因素法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时 效 |
各市、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以下简称“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配因素及权重设置规则
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时,主要涉及的综合性、个性化、绩效评价三种类型因素和权重,按照以下规则设置。
(一)综合性类因素。除重要、特殊情况外,综合性类因素的总权重一般不低于40%,主要包括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状况3个方面的综合性类因素,具体根据省级农业相关专项定位和政策内容,分别确定分项因素和权重。分项因素权重等于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乘以该项因素占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的比例计算确定。
1.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包括农牧渔总产值、农作物播种面积、畜禽养殖量、水产养殖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含家庭农场数量、农民合作社数量、农业龙头企业数量)5项综合性类因素,各项因素权重占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的比例依次为30%、20%、10%、10%、30%(其中家庭农场数量、农民合作社数量、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10%、10%、10%)。
2. 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畜禽养殖量、水产养殖量4项综合性类因素,各项因素权重占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的比例依次为40%、30%、15%、15%。
3. 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畜禽养殖量、水产养殖面积、天然水域面积、乡村人口数、行政村数4项综合性类因素,各项因素权重占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的比例依次为30%、40%、13%、7%、5%、5%。
4. 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畜禽养殖量、水产养殖面积、乡村人口数4项综合性类因素,各项因素权重占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的比例依次为40%、15%、30%、15%。
(二)个性化类因素。除重要、特殊情况外,个性化类因素总权重一般不高于40%,主要包括工作任务、政策倾斜、地区帮扶3个方面的个性化类因素,各项因素权重等于该项因素测算资金除以个性化类因素总资金计算确定。分项因素及测算资金按以下办法确定。
1. 工作任务方面因素。根据列入省委、省政府文件的约束性任务或重大创新试点工作任务,惠农直补工作任务(秸秆机械化还田为重大普惠性惠农直补政策,暂不纳入个性化因素资金计算权重),以及与中央约束性任务类似的工作任务确定;分项因素测算资金按照工作任务量和测算补助标准确定。
2. 政策倾斜方面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财政倾斜支持政策要求确定,分项因素测算资金按照执行相关政策所需资金量确定。
3. 地区帮扶方面因素。根据帮扶工作任务确定,分项因素测算资金按照所承担的帮扶工作任务量确定。
(三)绩效评价类因素。绩效评价类因素总权重不高于20%,包括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的部门绩效自评价结果、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进度3项因素,各项因素和权重根据年度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和覆盖面确定。
二、关于因素法分配计算方法
各专项各地补助资金=各地综合性类因素分配的资金+各地个性化类因素分配的资金+各地绩效评价类因素分配的资金。其中:
(一)各地综合性类因素分配的资金=用于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额×Σ(每项综合性类因素的各地占比×该项综合性类因素权重)。
(二)各地个性化类因素分配的资金=Σ各地每项个性化类因素测算资金。
(三)各地绩效评价类因素分配的资金=(各地部门绩效自评价结果奖励资金-各地部门绩效自评价结果扣减资金)+(各地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奖励资金-各地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扣减资金)。
三、关于年度分配因素和权重确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规定,年度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因素法应用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并同步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后,整体函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年度之间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的调整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新出台或部署的重大政策、重要任务等重要、特殊情况,允许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调减到40%以下,同时相应调增个性化类因素总权重到40%以上。除专项设置有调整外,综合性类因素及分项因素占综合性类因素总权重的比例年度间保持稳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下放专项资金管理权限的要求,严格控制个性化类因素总权重及分项因素数量。区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结合财力实际,对存量个性化类因素的资金测算标准和规模原则上不增加。
(三)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逐年逐步将绩效评价类因素总权重增加到20%。绩效评价类因素总权重低于20%的年度,相应权重优先调增到综合性类因素,特殊情况下也可调增到个性化类因素。绩效评价类因素年度应用方案制定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