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疫情期间学校收费行为,宝应县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疫情期间相关收费政策,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
一是进一步规范学费(保教费)收费管理。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因疫情延期开学期间,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在6月1日复学后应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保教费,不得按原学期收费标准收取;仍按各园原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或原收费标准乘以34除以104取整)收取保教费,待学期结束后按实际天数进行结算并退费,对幼儿园开展的托管费、伙食费等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也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或原收费标准乘以34除以104取整)收取,并按实际进行结算和退费,除此各幼儿园不得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搭车收费。
二是进一步加强代收费管理。坚持代收费非营利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标准或采购成本收取,按学期据实结算。校服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扬州市市区公办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用招标方式,规范招标流程,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