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0-01155 | 信息分类 | 财政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信息名称 |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20号提案的答复 |
省工商联: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购买商会组织服务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力度”的建议
2014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指导全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规范开展,省财政厅首次印发了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即《江苏省2014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暂行)》),目录涵盖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事务及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环境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六大类70个品目。2015年以来,我厅根据财政部要求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每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目录体系不断优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20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涵盖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六大类81个品目,并对各品目包括的具体服务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基本覆盖绝大部分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02号令),提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实行“负面清单”和指导性目录管理,在第十条中明确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六类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在第十一条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同时,根据财政部102号令第六、第七条的规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有有意参与的供应商应一视同仁,符合财政部102号令对承接主体规定的商会组织,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下一步,我厅将严格执行财政部102号令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范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加大由商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的转移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推动下,我省社会组织实现长足发展,目前我省社会组织数量9.7万家,居全国第一,占全国总量11%。根据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和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工作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我厅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16〕36号),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及监管等事项,要求政府部门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因此,提案中提及的“行业管理领域的决策咨询、规范确定、行业调查”等事项均已纳入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内容,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吸纳提案建议,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加大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政府职能的转移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更多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接,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给予行业协会商会更多购买服务政策支持,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三、关于“建立并完善购买服务规范运作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会同省民政厅先后印发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保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财政部出台102号令后,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采纳提案建议,贯彻落实财政部102号令各项管理要求,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和合同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求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依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加强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信用管理,将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规范高效。
四、关于“购买服务清单及结果定期对外公示”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定期更新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及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2020年5月,我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并在本部门官网公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通知》要求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及各设区市分网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下一步,我厅将定期更新并公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求购买主体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明确相关工作举措,确保提前公开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内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便于供应商提前知晓相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更好地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感谢你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102号令,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