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41号
投诉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连丹
被投诉人1:江苏大学
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颜晓红
被投诉人2: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2幢909室
法定代表人:刘翠红
投诉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采公司”)组织的江苏大学中国农机文化展示馆(一期)布展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HC-2019080554A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爱涛公司认为:华采公司的质疑回复与事实、法律法规不符,未取消成交单位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语筑股份公司”)的成交资格。
(二)投诉请求
取消成交单位风语筑股份公司的成交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0年3月13日,华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20年3月24日,华采公司组织该项目磋商活动,成交供应商为风语筑股份公司。2020年3月31日,爱涛公司对成交结果向华采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4月1日,华采公司对爱涛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爱涛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4月13日投诉至本厅。2020年5月20日,本厅向爱涛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年6月3日,爱涛公司提供了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0个工作日。
爱涛公司在投诉书中称:2019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2019-062号公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刑事拘留的公告》,风语筑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晖因涉嫌串标罪被刑事拘留。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质要求”规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风语筑股份公司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情况下作出的虚假声明,应否定其投标资格。
风语筑股份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声明: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诉处理阶段,风语筑股份公司向本厅提供的《情况说明》答复称:风语筑股份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送达的《拘留通知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晖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下旬,李晖已经回归公司,其被刑事拘留,是为了配合顺义公安机关进行其他案件的调查,在现阶段,李晖并未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犯罪事实。2020年4月29日,本厅要求爱涛公司对风语筑股份公司《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质证,爱涛公司提供《质证意见》称:风语筑股份公司曾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串标罪被刑事拘留,该信息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投诉事件具备关联性。
为进一步调查该投诉事项,本厅于2020年5月1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风语筑股份公司分别送达《调查取证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对“李晖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案件的缘由、目前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风语筑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在该案件中是否与涉嫌串通投标有关联”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2020年5月20日,本厅收到风语筑股份公司提供的《回复函》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晖先生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刑事拘留,就该案件的情况以其公司对外公告为准。2020年5月21日,风语筑股份公司向本厅提供《承诺函》表示: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风语筑股份公司未曾因北京市顺义城市生活展示体验馆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0 日,本厅要求爱涛公司对“风语筑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晖因涉嫌串标罪被刑事拘留涉及的相关投标项目名称、风语筑股份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是否与李晖涉嫌串通投标的项目有关联”等问题进行补正。2020年6月3日,本厅收到爱涛公司提供的补正通知书的《回函》,该《回函》重复其《质证意见》中的内容,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未收到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的任何回复。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李晖被认定为串标罪的裁判文书,也未发现风语筑股份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处罚的记录。爱涛公司在投诉中所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刑事拘留的公告》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本厅通过“信用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途径查询,也未发现风语筑股份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综上所述,本厅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风语筑股份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也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资质要求的情形。因此,投诉人所称的风语筑股份公司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情况下作出虚假声明的问题,本厅查无实据,无法认定。华采公司作出的质疑回复,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爱涛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