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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发布日期: 2020-05-20   17:09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办法》将于2020年5月27日起实施。

《办法》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等七章内容。

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引发饮用水安全危机。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设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20亿元,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十余年来,通过调水引流、生态清淤、蓝藻打捞、围网拆除、黑臭水体治理等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太湖水环境正逐年改善,太湖水生态也逐年好转。太湖湖体平均水质由2008年的Ⅴ类改善为Ⅳ类,富营养化程度从2008年的中度改善为轻度,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列入省政府目标考核的太湖流域124个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为97.5%,除总磷外,其余三项水质指标提前稳定达到国家2020年目标要求。连续十二年实现国务院提出的“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治太目标。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2008年至今,省财政已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8〕57号、苏政办发〔2014〕45号、苏政办发〔2017〕89号)。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订资金名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和2020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名称由“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调整为“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二是调整部门职责。按照机构改革要求,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牵头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三是突出重点区域。按照“突出治理重点”原则,切块市县资金重点向太湖上游地区倾斜,省级统筹资金重点向跨流域、跨区城重大项目倾斜。分配因素向治理任务、治理成效倾斜。如:切块市县资金按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分别测算分配,突出上游地区。五个分配因素中,突出“上年度水质考核断面数”“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权重占比。四是强化市县统筹。在资金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上进一步放宽,提高市县的资金统筹能力。如:为解决运维经费不足导致的环保设施闲置问题,将环保设施运维费纳入补助范围;对蓝藻打捞、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补助比例由50%-60%提高到70%。五是兼顾奖惩结合。2020-2022年,15条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条汇水通道(武宜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中,每新增1条河流达到国家和省控制性目标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023年(含)后,15条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条汇水通道中,未达到国家和省控制性目标要求的,按照每条每年100万元在切块资金中予以扣减,同时,水质考核断面未达标的,切块资金予以适当扣减。

此外,在近日举行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太湖安全度夏应急防控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娄勤俭作出批示,省长吴政隆讲话。娄勤俭在批示中强调,太湖治理中央重视、各界关注,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已十二年实现“两个确保”。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高度的定力推进太湖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特别是要以“减磷控氮”为重点、“两个确保”为底线,科学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水资源调配、水生态修复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生态清淤、聚泥成岛的创新举措,更富成效地推动环湖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把总书记“给太湖增添更多美丽色彩”的殷切期望变成现实模样。吴政隆指出,今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战决胜之年,各级各部门要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抓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太湖治理突出问题,加快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着力补齐基础能力短板,以太湖治理的过硬成效促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书写新时代“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以此次《办法》出台为契机,学习贯彻娄勤俭书记批示及吴政隆省长讲话精神,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凝心聚力践初心、尽职尽责担使命,以规范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为抓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