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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确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0-05-18   15:05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税政处 字号:[ ]

5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决定》充分体现国家《资源税法》基本思路,同时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禀赋特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导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等,确定了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税目全覆盖,将我省已发现的126个资源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在120个需由我省确定税率的税目中,已开征资源税的23个税目税率总体平移,个别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97个税目税率原则上按照原矿税率取法定税率幅度中值,选矿税率按照平均选矿回收率折算拟定。三是从价计征为主,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四是资源税减免具体办法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并兼顾征管便利。

起草过程

前期准备

2019年7月份,我省启动有关工作,省财政厅、税务局多次向财政部、税务总局请示汇报,积极落实立法精神。

建立工作机制

2019年9月份,省财政厅、税务局会同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

开展研究

2019年10月份,深入学习《资源税法》,深刻领会立法宗旨,梳理我省资源状况,汇总分析资源税税源及征管情况。

广泛调研

2019年11至12月份,相关厅局领导带队赴全省40余家重点税源企业实地调研,听取市县政府部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拟定方案

2020年1月份至2月份,在摸清应税资源品目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立法基本思路及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建议。

征求意见

2020年3月份,省财政厅会同司法厅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并组织向涉及21个资源税目的61户纳税人专门征求意见,所提意见和建议基本得到采纳。3月2日,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征求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3月26日,省司法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基层部门和资源开发企业意见,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和建议。4月2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最后一次立法协调会,形成《决定(草案)》。

政府审议

2020年4月17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审议

2020年5月12日下午,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厅长储永宏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5月13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20年5月15日上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具体见附件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