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30号
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慧谷E07-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投诉人: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南京市西康路7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燕
相关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9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夏玉扬
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招标公司”)组织的江苏省2020年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ITC-1911AX343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0年2月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平安财险股份公司认为: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未在招标公告发布有限期内参与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已经丧失了此次投标的主体资格,其投标行为应当是无效的;2、该项目参加投标的是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股份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3、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后,未依法审查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投标主体资格并确认其无效。
(二)投诉请求
1、确认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不具备参加该项目的主体资格条件;2、确认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中标无效;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定标方法,另行确定第二名为中标候选人。
二、审查情况
2019年11月20日,国际招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9年12月30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2020年1月3日,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向国际招标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月8日,国际招标公司对该质疑作出答复。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2月4日投诉至本厅。2020年3月9日,本厅第一次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年3月16日,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0年3月19日,本厅第二次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年4月1日,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共计补正14个工作日。
(一)关于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未在招标公告发布有限期内参与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的问题。
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在投诉中称: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有效期内在代理机构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表和代理机构开具的标书购买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可以证明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没有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未取得投标资格;并且从代理机构发布的澄清公告获知,曾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是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并不是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因此,可以说明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未参与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其已经丧失投标主体资格,其投标行为无效。
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关于该项目投诉的答复》中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是由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派其工作人员前往购买,但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是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直接下属分支机构,故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享有投标资格,投标行为有效。
国际招标公司的《情况说明》中答复称:评标委员会认为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与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均代表同一法人单位,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人民财险股份公司明确授权江苏省分公司代表其参加本项目投标。
经审查,国际招标公司向本厅提供的《出售标书登记表》及投标文件等材料后发现,该项目中购买招标文件的主体为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参与投标的是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该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企业法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如投标人所属企业法人授权,每家法人只允许授权给一家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例如已经授权省级分公司,则不可再授权子公司、市级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申请报名)”。
本厅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该项目经企业法人授权可由其所属的分公司参与投标。该项目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投标人名称为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投标截止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为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招标文件中并未将购买招标文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也未将投标人未购买招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因此,由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购买标书的行为不影响人民财险股份公司授权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投标的行为。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对该事项的投诉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该项目中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是人民财险股份公司的问题。
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在投诉中称: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人民财险股份公司、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以及人民财险南京分公司均可作为投标人主体参与此次投标,但是三个主体中只能是以唯一一个主体具体参加,该项目中参加投标的是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是人民财险股份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在开标现场向国际招标公司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说明》中称:人民财险股份公司实行统一法人制度和财务集中管理,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是人民财险股份公司的二级机构,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仍由人民财险股份公司账户支付。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中答复称: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从投标担保的角度,仍然应当由法人即人民财险股份公司提供投标担保;另,本项目中人民财险股份公司并未另行或共同以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竞争,其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对本次评标结果并无任何影响。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保证金”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转出并于开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的初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该项目中,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是人民财险股份公司,不符合上述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中转出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此外,本厅要求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2019年12月份其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项目中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电子回执。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本厅提供了多份2019年12月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这些回单表明2019年12月份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参加招投标活动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为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因此,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的《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其不能单独缴纳投标保证金。另,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未能提供其向国际招标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转出并于开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条款涵义提出询问的事实依据,也未向本厅提供其他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说明投标保证金只能由人民财险股份公司缴纳的理由。
本厅认为,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投标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因此,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三)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后,是否依法审查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投标主体资格。
平安财险股份公司在投诉中称:国际招标公司未依法审查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投标主体资格,并确认其无效投标,仍同意其继续参与评审,评标委员会对不具备投标主体资格条件的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
经审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保证金”规定: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将其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国际招标公司的《情况说明》中称: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国际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是由其自身缴纳的问题,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代表现场提供了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后,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作为人民财险股份公司唯一授权的分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
本厅认为,开标现场国际招标公司对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国际招标公司根据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现场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评标委员会的意见,而未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即允许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参加了投标,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人民财险江苏分公司已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该合同已经履行。
综上所述,平安财险股份公司主张的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成立,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