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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召开资源税立法专家咨询会

发布日期: 2020-03-18   17:35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税政处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并授权地方决定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具体计征方式和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等三项。为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3月11日,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召开专家咨询会。

专家咨询会现场,省财政厅就《资源税法》授权立法事项作说明。各位多位专家就我省资源税法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引导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建言献策。省人大、司法厅、税务局和自然资源厅相关领导及人员也出席会议并发言。

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研究员级高工王传礼表示,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充分考虑了江苏省情。一方面充分体现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目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省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矿产品生产消费的内在规律。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赵华和、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孙中良均表示,我省《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集约充分利用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立法初衷。

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研究员级高工马春表示,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税负总体平移”的原则,税目齐全,税率计算方法得当,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具有合规性、科学性和方向性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赵华和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孙中良和南京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赵华均表示,我省《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集约充分利用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立法初衷。

省水利学会教授级高工贾永志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杨荣华均表示,《资源税法》专业性很强,所以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必须十分严谨,《征求意见稿》考虑了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会上,省财政厅沈益锋副厅长表示,《征求意见稿》对目前已经开征的资源税目,税负总体平移。同时,对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环境影响的资源税税目以及稀缺的资源税税目适当调高税率,这体现出我省贯彻落实《资源税法》既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又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加快《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立法进程,以便将来实施过程中,为企业和征管部门带来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