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财政要闻

徐州财政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2-05   15:22   信息来源: 徐州市财政局 字号:[ ]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徐州财政部门多措并举,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一、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徐州市财政局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处、预算处、国库处、采购处、综合处、经建处、工贸处、金融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保处、农业处、资产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保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预案,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截至2月4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已安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20,413万元,拨付资金已使用11,946万元,其中:医疗救治239万元、疫情防控人员补助626万元、设备和防控物资8,347万元、其他支出2,734万元。

根据市防控应急指挥部需要,市财政公务仓紧急配送台式电脑20台、笔记本5台、打印机15台、扫面议1台、传真机1台。对于指挥部需要的其他物资,由指挥部从财政预拨资金中按规定购置。

三、积极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保障政策

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另外,对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归于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四是落实因履行职责感染人员工伤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是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便利化。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货物无需审批。

六是为疫情防控提供快速、高效的金融服务。确保续保续贷,对2020年5月1日前到期的中小微企业采取续保续贷措施,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对疫情防控、保障民生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免收担保费。创新担保模式、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企业融资线上服务。对于疫情期间无法复工、无力筹资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协调银行机构提供担保延、展期服务,减免相应的展期或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及时安排市应急周转资金帮助企业转续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