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21号
投诉人:上海易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655号6幢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吴洁
被投诉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旭
相关供应商: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周以勤
投诉人上海易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恒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成套公司”)组织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实时荧光定量PCR仪采购项目分包八(项目编号:066019F24907/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易恒公司认为: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中标公告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2、该项目的评审过程疑点重重,有操控痕迹;3、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的重要技术指标不符,为虚假应标,设备成套公司对此不调查不作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投标人有围标行为;4、设备成套公司未按要求公告评标细节。
(二)投诉请求
1、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2、敦促设备成套公司依法公告、作出相应整改;3、宣布投诉人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4、核查评标过程公正性、一致性和必要的标书信息。
二、审查情况
2019年11月22日,设备成套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9年12月16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2019年12月19日,易恒公司向设备成套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12月27日,设备成套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易恒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厅提起投诉。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使用综合评分法、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中标公告的问题。
易恒公司在投诉中称: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项目应当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该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违反了规定;2、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中标公告,限定了业绩必须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经审查,易恒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投诉属于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投诉。2019年11月22日,设备成套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年12月19日,易恒公司向设备成套公司对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等提出质疑。
本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易恒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评审过程是否存在疑点、操控的问题。
易恒公司在投诉中称,该项目即使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结果也存在疑问:1、苏美达公司最多得分77.98分,价格分最多15.98分,我司价格分最低,且为小微企业,价格分为30分,仅此一项高于苏美达公司14.02分;2、苏美达公司所投产品参数并无超出招标要求,我司所投产品有多项指标超过招标要求;3、我司标书中除中标公告不足外,其他百分百满足甚至超出招标要求,但我司排名仅排第八,该项目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存在疑问。
设备成套公司向本厅提供的《项目情况说明》中称: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除价格外还有技术参数、技术能力、业绩、质保、售后及培训等多方面的考量,价格分最低或最高并不代表一定能中标;2、评标委员会对苏美达公司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苏美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确有优于招标文件的指标,例如升温速度、温控范围、光源等等,评标委员会对此予以认可;3、该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易恒公司投标文件中部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载明的优于招标文件的条款未获得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不予加分,并且其技术能力、售后服务、培训、标书制作等方面均不是最优档,评标委员会意见较为一致,易恒公司的排名靠后属于正常情况。
本厅认为,易恒公司关于苏美达公司得分、苏美达公司所投产品参数并无超过招标要求以及投诉人标书除中标公告不足,其他百分百满足甚至超过招标要求的主张,仅为易恒公司的推测,既未说明具体事实情节,也未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
(三)关于苏美达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应标与围标,设备成套公司是否不调查不作为的问题。
易恒公司在投诉中称:苏美达公司所投产品,根据其官网描述并无中文界面,但其投标标书中虚假应标,更听说苏美达公司将会交付有中文界面的改进型号,并且苏美达公司与其他投标人有围标行为。
苏美达公司向本厅提供的《投诉答复补充说明》称:我司在该项目中所投产品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设备,该公司官方网页未实时更新,目前公布的信息以重点突出产品技术性能优势为主,而未公布该型号所有的详细信息,未显示有中文操作界面的详细说明;我司在该项目中所投的荧光定量PCR仪QuantStudio3于2015年上市,该型号所有出厂的主机触摸屏均配置有中文和英文操作界面,可随时切换,不存在改进型号的情形。经审查,设备成套公司对易恒公司提出的“中标人所投产品触摸屏非中文界面,重大不符”的质疑事项,在《关于该项目质疑函的回复》中已作出质疑回复。对上述回复,易恒公司在投诉时也未提供任何反证。
此外,关于“苏美达公司与其他投标人有围标行为”的主张,易恒公司质疑时并未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符合投诉条件。
(四)关于未按要求公告评标细节的问题。
易恒公司在投诉中称:设备成套公司没有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告评标细节,中标公告仅有中标人及型号。
经审查,该项目的中标公告中已对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进行公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3中“苏美达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围标行为”的主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中“苏美达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设备成套公司不调查不作为” 的主张及投诉事项4均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