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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之二

发布日期: 2020-02-21   15:31     字号:[ ]

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办法》,共五章48条,涵盖了基金定位、基本原则、管理架构、法律形式、投资范围、运作方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4条,集中规定了《基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基金运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定位等内容。

(一)基金目的宗旨。相比原来的规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增加“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财政出资方式包括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等内容。这些增加的内容,进一步彰显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和政策目标,并从出资来源方面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基金设立,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政出资形式。根据现有管理规定,从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来源看,既可以由财政直接单独出资,也可以由财政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因此,《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省级财政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从全国及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看,财政出资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财政直接出资,包括由政府、政府部门或指定的事业单位出资;二是财政委托出资,由政府、政府部门或指定的事业单位委托其他主体如企业等代为出资、代为管理;三是由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注资到国有企业并指定用途,由被注资的国有企业再对基金出资。综合来看,财政直接出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管理链条简单,有利于防控风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应当成为主要形式。必要的情况下,财政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代为出资,但由于在出资环节增加了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管理风险。对于财政注资再出资的方式,一般不宜采取,主要原因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政注资到企业以后,资金的性质、权利义务关系等也就随之发生改变,很难再适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政策。另外,具体工作中也严禁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渠道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以避免违反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三)财政资金来源。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省级财政出资是指省财政厅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财政预算未安排资金来源的不得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方式。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强调股权投资为主、兼顾其他方式的政策性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从行业发展实践看,纯社会化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式比较多样、灵活,适应市场化的特点。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尚不充分,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尚不完善,个别社会化基金的运作客观存在打政策擦边球的做法。作为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在依法合规方面必须严格自律,依法合规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底线。因此,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更为合理。

同时,鉴于金融产业的创新和监管政策的调整完善,《基金管理办法》通过适当的立法技术处理,条文中字又为其他投资方式留有余地和空间,强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其他适当方式投资,有利于政府投资基金获得更好地政策适应性、灵活性,支持基金市场化运作。

(五)主要适用对象。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与上述办法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基金不同,《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省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原因在于,原办法最初的制定目的就是规范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因此其主要适用的对象是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修订后的条文对其再次予以明确,以避免理解上的偏差。同时,原办法中“政策性基金”定性调整为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进一步凸显了省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主体的基本属性。

(六)统一扎口管理。财政资金出资到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支出由无偿改为有偿,但其担负宏观调控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财政支出管理的业务性质没有改变。《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分别明确“省级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省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这“两个统一”的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统筹协调,也有利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和有序健康发展。

(七)运作管理原则。《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继续维持原有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原则,这是被实践证明应当坚持的基本导向。这些原则的根本要求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合理界定和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既要防止行政力量过度介入、把政府投资基金当成“第二财政”,又要防止片面强调市场化运作、偏离政策目标。

(八)基金政策定位。随着政府投资基金普遍设立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定位不准、方向不明甚至与社会化基金直接竞争的问题,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已经背离政府投资基金的初衷。因此,《基金管理办法》专门增加了第四条,强调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和省级战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新增的本条内容,正是针对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旗帜鲜明地强调政府投资基金要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为各地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业务结构研究,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化,防止同质化和交叉重复提供指导。各地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研究基金的设立和注资,确有必要设立的,要将基金政策目标和市场化需求相结合,在财政承受能力的范围内,综合考虑政策目标,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科学确定基金规模。

 

二、管理架构及法律形式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法律形式部分,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及相关主体的职责、基金的法律形式及出资主体。总体上,《基金管理办法》基本维持了原有的管理架构,又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加以适当优化。

(一)继续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延续了原有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规定,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基金重要制度、投资总结和计划、绩效评价监督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其中,省民政厅、生态环境厅、审计厅和地方金融监管局为新增成员单位。

基金管理办公室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省财政厅,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牵头研究提出基金发展规划建议,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管理及基金运营工作,为咨询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等。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进一步拓展财政出资来源、支持基金可持续发展,也是“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要求的具体落实。

(二)保留基金咨询委员会、取消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设立基金咨询委员会。 根据规定,进一步改进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基金咨询委员会主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中选择,更好地发挥外部专业人员的作用,为基金投资管理等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

《基金管理办法》取消原来设置的监督委员会,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省政府投资基金几年的运营管理实践表明,依据原《办法》设置的监督委员会,作为基金的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较为分散、专业背景不一,难以实际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办法》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部门中,新增省级审计、金融监管部门,这些监督部门通过参加基金管委会的议事,对基金重大决策实施同步监督,能够更好地发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作用,政府投资基金的事后监督则可通过绩效评价制度予以实现。

(三)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总结了省政府投资基金近年来的成熟做法,不仅进一步贯彻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市场规定的市场化运作要求,也为基金专业化运作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明确执行行业管理要求,也体现了政府投资基金自身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地参与、支持甚至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了契机,为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更好的基础。

在支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同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突出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和政府引导的原则,有利于积极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主线,突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重点,及时控制和纠正对偏离目标领域的投资活动,进一步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四)采用有限合伙制法律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形式上,一般有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三种主要形式。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的规定,也分别对应了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形式。《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省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是对省政府投资基金原有法律形式的再次确认。但在原有基础上,对有限合伙制法律形式的具体内容又作了进一步细化。《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省财政厅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业务。”、“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上述规定既遵循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从而保障省财政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地位,有效防控财政出资风险,也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规则,有利于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强化管理责任,实施专业化管理,提升基金的整体运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