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18号
投诉人: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若
被投诉人:江苏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46号北楼3层
法定代表人:刘翠红
相关供应商:江苏全普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16号6幢-1
法定代表人:张德琴
投诉人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量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华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采公司”)组织的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出院患者满意度调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HC-2019080552B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江苏全普市场调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普公司”)总体报价高、公司实力弱、项目经验少却成交,华采公司对成交公司的履约能力把控不严或全普公司投标材料弄虚作假;2、全普公司不具备呼叫业务资质,华采公司对供应商的资质与符合性审查涉嫌徇私舞弊;3、全普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实施经验的真实性存在疑问;4、此次磋商过程存在瑕疵,未按照规定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二)投诉请求
判定全普公司的成交资格无效。
二、审查情况
2019年9月9日,华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2019年9月20日组织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为全普公司。2019年9月27日,嘉量公司向华采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10月12日,华采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嘉量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9日投诉至本厅。2019年12月6日,本厅向投诉人第一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19年12月26日嘉量公司向本厅提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为14个工作日。本厅为进一步调查该项投诉,于2019年12月26日组织投诉人嘉量公司、被投诉人华采公司、相关供应商全普公司以及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质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2019年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第二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为二十五个工作日,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投诉人未向本厅进行补正。投诉人共计补正39个工作日。
(一)关于资质审核不严与弄虚作假的问题。
嘉量公司在投诉中称:全普公司总体报价高、公司实力弱、项目经验少,全普公司存在两种情况才可能成交,要么代理机构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核不严,要么全普公司投标材料弄虚作假。但嘉量公司对上述主张仅是推测,既未说明具体事实情节,也未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
(二)关于全普公司的资质与符合性审查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调查方式:在省卫健委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要求下第三方调查机构独立策划和实施本次调查及数据研究,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方式进行”,“必须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平台基础设施,并建立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平台,通过12320热线进行访问”。
嘉量公司在《投诉书》及《关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的情况说明》中称:根据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该项目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的方式进行的业务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B24规定的呼叫中心业务,如具备履行该项目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必须具备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全普公司不具有开展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范围,更不可能具备呼叫中心资质,全普公司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能力。
华采公司在《投诉书回复函》中称: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功能无需备案,在江苏省卫健委授权下,成交供应商即可与南京市信息中心联系,取得卫生热线授权。全普公司向本厅提供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的《授权书》,该《授权书》表示:授权全普公司使用025-12320号码作为“江苏省三级医疗机构出院患者满意度调查服务”项目外显号码,进行电话回访工作。
《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B24规定的呼叫中心业务的定义,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的服务并不在目录范围内。
本厅认为,嘉量公司未能证明该项目采购的服务属于呼叫中心业务,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具备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具备呼叫中心资质”,嘉量公司认为必须具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厅经审查也未发现该项目符合性审查中的相关问题。
(三)关于全普公司相关材料真实性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及分值”规定“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5年(含)以上与本项目相关的调查测评和管理经验得5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嘉量公司在投诉中称:全普公司的项目经理史海峰在2014年初至2018年4月在我司担任销售工作,不具备项目事实经验,如果史海峰提供了作为某医疗机构顾问的聘书,则其提供的聘书是虚假的或者其向医疗机构提供了虚假的背景资料。
在调查过程中,全普公司向本厅提供了史海峰作为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患者满意度测评工作顾问、作为江苏省中医院行风监督员的聘书,其参加出院患者满意度提升座谈会现场照片以及其作为《关于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满意度调查的通知》中联系人的材料。嘉量公司针对该投诉事项未向本厅提供充分的证据。
(四)关于此次磋商是否按照规定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的问题。
嘉量公司在投诉中称:华采公司工作人员对于二次报价的投递没有按要求密封,工作人员将未密封的二次报价信封取走后再宣读,中间有很长的时间属于脱离监督视线,程序的不封闭性势必无法保证投标结果的公正性,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徇私舞弊的机会。
本厅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没有要求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必须密封。嘉量公司未对该投诉事项提供泄密的事实依据与具体情节,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此次磋商存在泄密情节,存在影响“投标结果的公正性”,“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徇私舞弊的机会”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嘉量公司的上述四项投诉均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