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15号
投诉人:上海欧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
法定代表人:母明霞
被投诉人1: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徐燕
被投诉人2: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3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薛子成
投诉人上海欧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境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9-3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该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的规定违法;2、该项目评审指标未量化;3、下列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1)招标文件中分包一的“评标标准”中关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学历要求的评审因素;(2)招标文件中分包一的“评标标准”中关于专项主管的评审因素;(3)招标文件中分包一的“评标标准”中关于项目主管的评审因素;(4)招标文件中分包二的“评标标准”中关于项目主管具有三级/ 高级工保安员资格证的相关评审因素;(5)招标文件关于类似物业项目案例的评审因素。
(二)投诉请求
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采购人口腔医院组织相关专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专家论证意见书》。2019年9月30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2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该项目分包一中标供应商为上海至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2019年10月21日,欧境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2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形成《质疑(复审/论证)专家意见表》(以下简称 “《专家意见》”),并于同日对欧境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欧境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诉至本厅。2019年12月24日,本厅第一次向欧境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年1月8日收到欧境公司的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2020年1月8日,本厅第二次向欧境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年1月19日收到欧境公司的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为8个工作日;2020年1月19日,本厅第三次向欧境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年1月22日收到欧境公司的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为3个工作日。2020年2月3日,本厅第四次向欧境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0年2月7日,本厅查询顺丰速运官网发现该快件状态为“快件作废,正在处理中”,经与顺丰速运派件员电话联系后,其告知本厅,欧境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不存在、联系电话无法接听,无法送达该快件。
(一)关于该项目“预算两年一招”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本项目服务期为2年,政府采购预算为1510万元”,欧境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违法。经审查,该项目跨年度采购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家意见》表示:未发现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了《关于推荐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招标公告上述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是否量化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分包一中规定:“10.4投标人提供信息化管理系统服务方案,评委对该管理软件系统设计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价(4分)。系统设计合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符合医院要求的得4分;系统设计及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性一般,基本符合医院要求得2分;系统设计及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性差,不完全符合医院要求得1分;其他不得分。”。欧境公司在投诉中称:上述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经审查,上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以“系统设计合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性强”为评审因素,对该评审因素分为强、一般、差及其他,细化和量化不明确、不具体,且未对应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经审查,该项目分包一的中标供应商至诚公司的汇总得分为95.39分,排名第二的上海瑶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得分为95.2分。因此,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该项目分包一的采购结果。
(三)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评审因素是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问题。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分包一中规定:“8.1供应商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满足人员配置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得3分;本科学历,得1分(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欧境公司投诉称,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硕士学位与服务质量没有关系,该条款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款。《可行性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为保证物业服务管理水平,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本科和硕士学位优先考虑,该加分项设置合理。
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分包一规定:“9.2运送主管满足人员配置学历要求的基础上,为护理相关专业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欧境公司投诉称,运送主管是否具有护理专业与服务质量没有关系,该条款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款。《可行性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消毒供应中心在进入新综合大楼后,将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工作模式,含各类精密、高值器械,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保障工作顺利安全开展,具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护理相关专业优先,建议将护理相关专业设为加分项。
3、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分包一规定:“9.3专项主管满足人员配置要求的基础上,具有石材养护师证,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欧境公司投诉称,是否具有石材养护师证与服务质量没有关系,该条款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款,并且石材养护师证已经被明令取消了。《可行性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门诊人流量大,地面多为进口瓷砖、进口石材、高档PVC,且门诊大厅背景墙为意大利进口石材,皆要求进行专业养护,定期打蜡、清洗和抛光,提出配置专项主管,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石材养护师类证书者优先。口腔医院向本厅提供的《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材料》中称:石材养护师是由企业、行业组织按照岗位条件和职业标准进行管理,自主实施评价,可以作为具备相应职业、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凭证,先后由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材协会、上海石材协会颁发,至今尚可获取。
4、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分包二中规定:“9.1项目主管满足人员配置要求的基础上,具有三级/高级工保安员资格证,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欧境公司投诉称,是否具有三级/高级工保安员资格证与服务质量没有关系,该条款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款,并且保安员资格证已经被明令取消了。《可行性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保障和谐有序的诊疗环境,是目前紧张医患关系下的工作重点,对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个人素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求比较高,保卫部提出项目主管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具有三级/高级工保安员资格证者优先。经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的职业资格名称中存在“保安员”一项。2020年1月8日,本厅将口腔医院提供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邮寄送达至欧境公司进行书面质证,欧境公司在向本厅提供的《关于职业资格质证的回复》中称:“认可被投诉人关于保安员证提供的设置依据,该投诉事项确实不成立”。
5、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分包一中规定:“14、投标人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承担类似物业项目案例,服务内容至少包含保洁、运送服务,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最多得8分”。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分包二中规定:“13、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承担类似物业项目案例,服务内容至少包含保洁和安保服务,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最多得10分”。欧境公司投诉称,上述不同分包的业绩要求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是以特定行业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专家意见》认为,上述两个业绩的得分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的,分包一和分包二是不同的包,各分包的需求不同,评标办法和评分设置不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查,上述5项条款均与合同的履行相关,且均作为加分条款,并非作为资格条件。欧境公司未针对上述投诉事项向本厅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条款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三)中投诉人的5项投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不能成立。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已于2019年11月1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二)成立,影响该项目分包一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