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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农【2020】113号)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2- 30   11: 29     信息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字号:[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农担公司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市县可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将农担工作列入支农工作考核,共同推进本地区农担业务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乡镇一级建立农担工作联络员制度。

二、坚持政策定位。省农担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标准开展农担业务,进一步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8%。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农担与其他支农工具的政策衔接,放大财政支农效应。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担保费补贴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三、健全服务网络。综合考虑各地农业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农担分支机构服务半径及服务效率、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采取垂直化、扁平化管理方式稳步推进农担支农机构建设,提高我省农业大县服务网点覆盖率。在建立农担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过程中,各地应在人财物、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强化风险管控。省农担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风险管理,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实现可持续经营。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源头防控、定期排查、及时处置机制。要加强软硬件信息建设,加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贷款提供担保。要完善风险共担机制,落实风险分担责任。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农担公司加强风险管控,协助处理保后管理、风险化解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问题。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202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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