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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8  14:35        次  

江苏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有关法律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江苏省财政厅提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开展以下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

(一)买卖不动产;

(二)管理客户资金、证券、基金、期货或者其他财产;

(三)管理客户银行、储蓄或者证券、基金、期货账户;

(四)为客户设立、运营、管理企业组织资金;

(五)设立、运营、管理法人或信托、慈善基金等法律安排,以及买卖商业实体;

(六)为客户投资、并购、重组提供咨询服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加强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关注,建立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并经本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批通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业务时,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不真实完整有效,或客户行为异常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对高风险客户或者交易执行更为严格的客户审查程序,包括了解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和去向,且至少每年核查一次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业务时,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客户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及相关技术规程另行通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及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特定业务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时同时说明承接的具体特定业务和上年报告可疑交易的总体情况。相关说明应当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八、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洗钱高风险企业等提供反洗钱内部控制设计、反洗钱系统专项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和人才优势,发挥其在反洗钱监测预警、合规审查和依法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九、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中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会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该通知有关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江苏省财政厅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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