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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12-25   14:25   字号:[ ]

苏财购〔202094

 

投诉人:北京华瑞奥利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国门大厦A318

法定代表人:李鹏远

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政务中心二期3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薛子成

相关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杨

 

投诉人北京华瑞奥利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奥利科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0-406,以下简称该项目)分包1的投诉,本厅于2020111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华瑞奥利科公司认为:1、取消苏州藏德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德济兴公司)分包1的中标资格后,藏德济兴公司中标的供应份额重新组织招标存在问题,重新采购的情况下,不应当保留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器材公司”)的中标资格;2、评分过程不公平公正,拒绝给华瑞奥利科公司正偏离加分;3、藏德济兴公司的唱标文件内容缺失,应失去中标资格;4、采购中心发布的更正公告中,缺失中标公司科学器材公司的完整信息,有意回避了仍保留科学器材公司的中标结果;5、采购中心对华瑞奥利科公司第一次提出的质疑,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属于无效答复,且回复内容只是根据整个标段构成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出连贯性的说明。

(二)投诉请求

顺延华瑞奥利科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否则该项目分包1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审查情况

2020922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并于1014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该项目分包1 的中标供应商为科学器材公司、藏德济兴公司。1015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1021日,华瑞奥利科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第一次质疑。1023日,采购中心第一次发布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该公告显示:对科学器材公司、藏德济兴公司公告的品牌及型号写反的情形进行更正。1027日,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形成《质疑(复审/论证)专家意见表》。114日,采购中心第二次发布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该公告中显示:藏德济兴公司因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扣除相应分数后,不应再作为中标候选人,取消藏德济兴公司分包1的中标资格,藏德济兴公司中标的供应份额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110日,华瑞奥利科公司针对第一次质疑内容向本厅提起第一次投诉,并于同日向采购中心提出第二次质疑。1125日,华瑞奥利科公司针对第二次质疑内容向本厅提起第二次投诉。因华瑞奥利科公司是基于同一个项目提起的两次投诉,两次投诉存在部分重复的投诉内容,且投诉内容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因此,本厅决定对两次投诉予以合并处理。

(一)关于该项目分包1 部分份额重新组织招标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显示:本次各分包供货中标供应商数量具体选取原则如下:合格供应商数量3家及以上,选取2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中标货物及价格(最高限价)、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每个中标供应商每年供货量不少于每年实际需求量的25%

采购中心向本厅提供《情况说明》称:本项目因有其他的投标供应商对分包1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中心调查后发现,藏德济兴公司投标文件有一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藏德济兴公司评分项相应得分应当扣除,扣除后影响采购结果,决定取消藏德济兴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分包1仅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该两名候选人中不包括华瑞奥利科公司;在对其他供应商质疑相关事项审查后,评标委员会确认该项目分包1中标供应商科学器材公司的得分仍位于前两名,因此维持科学器材公司的中标资格。

经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该项目分包1的中标候选人为科学器材公司、藏德济兴公司,采购中心在质疑过程中组织评标委员会复审后,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质疑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审意见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藏德济兴公司因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扣除相应分数后,不应再作为中标候选人,取消藏德济兴公司分包1的中标资格,藏德济兴公司中标的供应份额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厅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各分包选取2名中标候选人,但未对每个中标供应商的供货份额进行明确规定。在供应商对该项目分包1提出的质疑成立影响中标结果且不能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下,对分包1中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份额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华瑞奥利科公司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评分过程是否公正的问题

华瑞奥利科公司投诉称:评标评分过程不合理、不公平公正,拒绝给华瑞奥利科公司正偏离加分,华瑞奥利科公司近三十年的专业化能力、市场的绝对占有率,投标产品及商务条件均优于其他两家公司,华瑞奥利科公司理应评为第一中标人。

《质疑(复审/论证)专家意见表》显示:经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

本厅经审查认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华瑞奥利科公司在投诉书中以其投标文件自行打分作为理由认为其应当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但未向本厅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线索证明自己的主张,完全是自己的推测。本厅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华瑞奥利科公司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藏德济兴公司的唱标文件是否存在内容缺失的问题

华瑞奥利科公司投诉称:藏德济兴公司的唱标文件内容只写了产品名称,没有公司品牌及型号,该公司唱标信息不完整,应失去中标资格。

《质疑(复审/论证)专家意见表》显示: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投标供应商填报核心产品品牌,并没有要求填报型号,藏德济兴公司已按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要求填报了相关内容。

本厅经审查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开标一览表式样中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投标货物名称、投标总报价以及核心产品品牌,藏德济兴公司的开标一览表填写了核心产品“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未按要求填写核心产品品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对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进行了列明,未将开标一览表中未填写核心产品品牌作为无效投标或废标情形。因此,华瑞奥利科公司关于藏德济兴公司唱标信息不完整,应失去中标资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采购中心发布的更正公告是否缺失科学器材公司的完整信息的问题

华瑞奥利科公司投诉称:2020114日,采购中心发布的该项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缺失中标公司的完整信息,不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信息格式规范》〕中采购结果更正,还需要同时在附件中公告变更后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的规定。

本厅经审查认为,采购中心分别于20201015日、1023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第一次“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已将科学器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114日,采购中心发布的第二次“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更正信息为“取消藏德济兴公司分包1的中标资格,藏德济兴公司中标的供应份额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更正信息中并未更正新的中标供应商。本厅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采购中心第二次发布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存在不符合《信息格式规范》的情形。

(五)关于采购中心对华瑞奥利科公司的第一次质疑答复是否超期的问题。

华瑞奥利科公司投诉称:采购中心对华瑞奥利科公司第一次质疑作出的质疑答复,超出法定的7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采购中心向本厅提供《情况说明》称:华瑞奥利科公司于20201021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1030日向华瑞奥利科公司作出书面答复。

采购中心向本厅提供邮政驻点人员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显示:南京邮政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内设立EMS窗口揽收邮件,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采购中心在1030日柜台下班后将寄递单号为1092144915133EMS特快专递移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EMS柜台,该特快专递环节存在延误现象,EMS工作人员于第二个工作日(2020112日)正常揽收邮件并及时发运。

本厅经审查认为,华瑞奥利科公司于20201021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于114日收到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并于1110日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已受理。因此,无论采购中心答复是否超期,未影响华瑞奥利科公司的投诉权利,也对采购结果不构成影响,且该问题须取得充分证据才能认定。本厅决定对“采购中心是否存在答复超期”的问题通过监督检查程序查明事实,并视情决定是否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华瑞奥利科公司的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5不影响采购结果,本厅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此外,该项目分包1中,评标委员会仅确定两名中标候选人,华瑞奥利科公司并未被确认为中标候选人。因此,华瑞奥利科公司关于“顺延成为该项目分包1中标供应商”的投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分包1采购人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且不能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及华瑞奥利科公司顺延成为该项目分包1中标供应商的投诉请求;

3.对投诉事项5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