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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建〔2020〕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23   16:53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0-02798 信息分类  财政经济建设
发布机构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发布日期 2020-11-23
信息名称  苏财建〔2020〕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为规范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工作高质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高质量实施,依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交通执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相关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履行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预算安排和分配使用建议;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交通综合执法补助。包括道路执法管理、水上(港口)执法管理、质量执法管理补助等。

2.执法保障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执法信息化、执法装备、执法服装、执法场所等标准化建设。

3.执法重点领域基地设施建设。包括综合执法服务站点、道路水路超限超载治理、跨区域应急救助及装备库等基地设施建设。

4.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包括道路、水上(港口)、工程建设等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和应急保障等。

5.污染防治。包括交通运输领域船舶污染、港口污染等防治。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事项。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对交通综合执法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相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对执法保障设施设备建设、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交通领域污染防治等方面,专项资金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量、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对执法重点领域基地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对其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事项,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视情确定。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求,建立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定完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库入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申报、审核、入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入库项目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续建项目以及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程序完备、资金筹措规范的新上项目。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因素情况提出分配建议;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库入库项目成熟度,按程序研究选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省交通运输厅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意见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审后下达。

第十条 下达至市县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具体实施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可承接相应转移支付的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省直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管理,督促具体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体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的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并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520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41231日。

第十六条 原《江苏省省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21号)、《江苏省省级船舶船员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05号)、《江苏省省级海事装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06号)、《江苏省省级海事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07号)、《江苏省省级内河水上搜救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09号)、《江苏省省级交通运政执法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96号)、《江苏省省级市县港政基地执法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