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0〕79号
投诉人:南京东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龙井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
被投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99号1212室
法定代表人:梁文文
相关供应商: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141室
法定代表人:王剑荣
投诉人南京东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诺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组织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智慧图书馆文献流通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NZX-2020052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东诺公司认为: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品牌、型号及CCC认证证书不匹配;2、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不具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结果,对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审查情况
苏宁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7月16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信息公司”)。7月22日,东诺公司向苏宁公司、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海事学院”)提出质疑。7月27日,海事学院与苏宁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宁波信息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7月29日,苏宁公司对东诺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东诺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7月30日投诉至本厅。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中规定:产品认证(产品制造商相关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没原厂公章不得分):2)所投自助借还书系统具有相对应的CCC认证、IP54或IP65认证,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满分2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此项不得分。核心产品(自助借还机、馆员工作站)生产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证书得1分,共3分。
(一)关于宁波信息公司提供的产品品牌、型号及CCC认证证书不匹配的问题。
东诺公司投诉称:1、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股份公司”)是“远望谷”品牌商标拥有者,其三家子公司远望谷(宁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文化公司”)、宁波信息公司、深圳市远望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文化公司”)均未拥有任何商标,深圳股份公司未许可任何其他公司或子公司使用“远望谷”商标。2、宁波文化公司有XC-BM125自助借还书机产品的CCC认证证书,深圳股份公司所有的CCC认证证书中没有XC-BM125型号,宁波文化公司是该产品的所有人,深圳股份公司只是XC-BM125自助借还书机产品的代工厂,不可对外销售远望谷牌XC-BM125的自助借还书机,宁波信息公司在投标中使用宁波文化公司的CCC认证证书,属于弄虚作假。3、XC-BM125自助借还书机的外观专利201930639315.4属于深圳文化公司,不属于品牌所有人深圳股份公司。4、外观专利201930639315.4的XC-BM125自助借还书机的读卡方式是读取第二代身份证信息,并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准确提示读者使用不同类型读者卡登录自助还书机”,显然XC-BM125自助借还书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
质证会中,东诺公司表示:东诺公司对宁波信息公司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没有异议,上述相关商标问题、外观专利问题,都是围绕CCC认证证书推导出XC-BM125自助借还书机应当属于宁波文化公司,宁波信息公司所投产品的型号与商标不是同一家公司拥有,存在不一致性。综上,宁波信息公司把非 “远望谷”品牌的货物冒充 “远望谷”品牌参与投标,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
宁波信息公司提供书面材料答复称:1、宁波信息公司所提供的自助借还书机产品的制造商为深圳股份公司,并且提供了深圳股份公司的授权函及相关CCC认证证书,宁波信息公司提供的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用的是制造商品牌。2、宁波文化公司所申请的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为深圳股份公司研发生产的,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系说明》表明宁波文化公司同意深圳股份公司投标使用其产品资质。盖有宁波文化公司、深圳股份公司公章的《关系说明》表示:宁波文化公司所销售的所有RFID智能图书管理系统项目产品均为深圳股份公司研发、生产,深圳股份公司参与投标活动所提供的所有宁波文化公司的检测报告、CE认证证书、FCC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及知识产权证书,均为深圳股份公司委托办理,且同意深圳股份公司使用其产品资质资料及所有合同资料。3、外观专利证书的摘要里,阐述的只是部分功能,宁波信息公司的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设备是具有读取多种读者卡功能的。
质证会中,宁波信息公司表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认证证书已经载明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的合法生产者(制造商)为深圳股份公司,宁波信息公司提供的文件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宁波信息公司将来供应的自助借还书机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经审查,1、宁波信息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产品为远望谷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远望谷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的制造商为深圳股份公司,宁波信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深圳股份公司出具的制造商授权函,授权宁波信息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中使用其产品进行投标。2、宁波信息公司根据招标文件提供了制造商为深圳股份公司的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CCC认证证书;3、宁波文化公司同意深圳股份公司使用其产品资质资料及所有合同资料,该项目中深圳股份公司授权宁波信息公司在投标中使用其生产的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4、东诺公司未对“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读卡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主张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
本厅认为,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已经过CCC强制认证,宁波信息公司已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XC-BM125型自助借还书机的CCC认证证书。东诺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宁波信息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宁波信息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宁波信息公司是否具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问题。
东诺公司投诉称:经查询,深圳股份公司不具有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公司能力的要求。
宁波信息公司向本厅提供材料说明:宁波信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对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响应。
苏宁公司向本厅提供的《书面说明》称:宁波信息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其对该打分项未得分。
本厅经审查认为,宁波信息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对该条款进行响应、未得分,且该条款作为评分项,并非资格条件。因此,东诺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有关主张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东诺公司的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此外,东诺公司在事实依据中提及的“对宁波信息公司提供的苏州汇文软件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质疑”的问题,本厅经审查认为,其对该事项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条件,也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