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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评估结果核准

发布日期: 2020- 01- 08   10: 21        字号:[ ]

事项名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评估结果核准

设定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第47号令)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办理资产评估的情形: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应实行核准制的资产评估项目: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办理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63604

办理机构:省财政厅金融处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不同季节时间略有调整);自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联系电话:025-83633704025-83633110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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