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评估结果备案
设定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第47号令)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办理资产评估的情形: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应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
除“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办理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604
办理机构:省财政厅金融处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不同季节时间略有调整);自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联系电话:025-83633704、025-8363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