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程序,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出台了《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50万元以下的非专项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专项资产和50万元以上的非专项资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由市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