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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 01- 03   14: 00        字号:[ ]

苏财购〔20201

 

投诉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3311

法定代表人:郑乐观

被投诉人: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

法定代表人:常建强

 

投诉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高科”)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组织的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训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城投采公-201906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投诉人经对投诉书补正后本厅于201911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项目组织再次评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

(二)投诉请求

取消第二次评审结果。

二、审查情况

城投公司于2019924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191017日上午930分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推荐唯一中标单位为捷安高科。评标结果现场宣布时,上海军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谷公司”)口头提出捷安高科提供的管理体系证书有误,并于当日下午1时向城投公司递交与上述口头表达内容相同的书面质疑函。当日下午430分,城投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军谷公司的质疑内容进行复审。复审认为,捷安高科提供的管理体系证书有误,扣除相应分数后,捷安高科的得分低于第二名军谷公司的得分,影响了中标结果,因此推荐第二名军谷公司顺延成为中标单位。20191018日,捷安高科向城投公司提出质疑,20191028日,城投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捷安高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20191120日投诉至本厅。

投诉人捷安高科在投诉中称:城投公司组织的复审属于二次评审,在未发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组织二次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厅经审查,2019917日下午430分,城投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的复审,属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对军谷公司的质疑进行协助答复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新评审,投诉人有关“再次评审”、“二次评审”的投诉不能成立。

本厅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在质疑答复中存在问题。该项目的《评标记录》中推荐了唯一的中标单位捷安高科,当军谷公司对该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时,并不存在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将军谷公司顺延推荐成为中标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此外,城投公司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未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厅,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与军谷公司于20191121日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及监督检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关于“再次评审”、“二次评审”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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