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9-01713 | 信息分类 | 农业处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
信息名称 | (苏财农【2019】11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 ||
时 效 | undefined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5号)、《关于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强弱项的若干措施》(苏发〔2019〕2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2017〕3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对放款金融机构补助、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提升、宿迁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以及省对苏北五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其中,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补助、宿迁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资金,列2020年“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支出科目;省对苏北五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列2020年“2130506社会发展”预算支出科目。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请做好相关预算编制工作。
二、2020年苏北五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省补资金,以2017年底全省扶贫对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核实后尚未脱贫的苏北五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的一般贫困人口数为依据,按每人280元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各级医保、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收到2020年苏北五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省补资金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将省补资金列“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缴费收入-财政对困难人员代缴收入”会计科目,并及时将资金落实到补助对象。省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各地要围绕“十三五”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和任务,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抓紧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30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