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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09- 29   16: 15        字号:[ ]

苏财购〔201944

 

投诉人:承德万仪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村三组,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国际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耿淑琴

被投诉人1:无锡中天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太湖大道2288号华仁逸景国际大厦5楼招标办

法定代表人:周益民

被投诉人2:江苏省无锡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周新东路123

法定代表人:顾征帆

 

投诉人承德万仪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万议通)对被投诉人无锡中天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组织的江苏省无锡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WXZTCG2019-0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8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该项目重复进行资格审查;2、该项目擅自设立报名程序。

(二)投诉请求

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1965日,中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624日,承德万议通向中天公司提出质疑。中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承德万议通于201987日投诉至本厅。本厅在审查过程中,南京市栖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承德万议通未在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国际创意园内登记注册及办公,该投诉书中提供的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国际创意园(南京办事处)邮寄地址为虚假地址。为查明该投诉是否为承德万议通提出并确认邮寄送达地址,本厅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承德万议通公示的地址向其送达《确认函》,要求其对该投诉作出说明,后邮政快递以原地址查无此单位为由将该《确认函》退回至本厅。

本厅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承德万议通公示的地址依然无法联系到承德万议通,并且本厅收到的投诉书中通讯地址为虚假地址,无法确认该投诉是否为承德万议通投诉。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通讯地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另经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承德万议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

综上所述,承德万议通对该项目的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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