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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09- 17   18: 08        字号:[ ]

苏财购〔201941

 

投诉人:致业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111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贾长军

被投诉人1:江苏柒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产业园1507

法定代表人:李金楠

被投诉人2:江苏省公安厅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扬州路1

法定代表人:刘旸

  

投诉人致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业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柒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采公司”)组织的全省交警部门4G执法仪终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C-2019031210G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85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重大瑕疵和缺失的条件和标准;2、以“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失”终止该项目,结论作出主体和程序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恢复中标资格,责令采购人与投诉人签订中标合同。

二、审查情况

柒采公司于2019426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19530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致业公司。当日,江苏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联公司”向柒采公司提出质疑。次日,柒采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19617日,网联公司投诉至本厅,后于201975日撤回投诉。当日,柒采公司发布该项目终止公告。2019711日,致业公司对该项目终止向柒采公司提出质疑,柒采公司于2019722日作出质疑答复,致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85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该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和缺失的问题。

柒采公司以“因招标文件需求有重大缺失”为由发布该项目终止公告,中标供应商致业公司认为不存在重大瑕疵和缺失,不应当终止该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现场演示”规定: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4G),现场演示通过4G将视频直接(无需通过任何转接设备)传输到后端平台(2分),本项最多只能得2分。2、智能4G执法记录仪,演示中心平台由投标人自行提前搭建,本次招标不安排中心平台搭建场所,投标人须提前录入此次演示所需的数据。评标现场仅提供演示所需桌椅及展示所需投影显示设备,如需其他设备投标人需自带。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规定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4G和智能4G执法记录仪的参数及要求,相关项以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评判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演示的部分,未设置对演示产品与所投产品进行一致性审查,即未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检查:投标人所演示的设备是否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所提供的设备一致。

本厅经审查发现,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仅根据现场演示设备的演示内容对相应参数进行打分,未对演示的设备与所投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检查,无法保证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所投产品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要求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也不能作为证明投标人所演示的产品与所投产品一致的依据。由于无法确定投标人所演示的设备与所投设备的一致性,导致评标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因此,招标文件中未对此项要求进行规定,显然属于招标文件的重大缺陷。对该项目发布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终止该项目的主体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

在本厅对网联公司投诉处理过程中,省公安厅、柒采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表示:因招标文件未对演示产品设备与所投产品设备的一致性作要求,故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演示的内容对相应参数进行打分。本厅经审查发现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重大缺陷,影响采购结果,省公安厅经确认后,对该项目予以终止,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省公安厅、柒采公司上述行为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精神,是相符合的。致业公司在投诉中称,柒采公司“无权自行启动自查程序”并以柒采公司名义“作出终止该项目的结论”,该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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