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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8- 08   09: 32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9-00966 信息分类  财政综合
发布机构  财政厅综合处 发布日期 2019-08-08
信息名称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

根据《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省级宜居示范居住区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92号),现将2019年度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称“省级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列《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和“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此项资金通过2019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25000万元。资金按2019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目标任务,财政部江苏监管局核定的各市、县2018年实际完成任务情况,以及财政困难程度(苏南0.8、苏中1、苏北1.2)等因素进行分配。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以2019年计划数和2018年实际完成数按每户500元标准进行分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苏政办发〔201961号)精神,对南京市,苏州市,泰州市,南京市高淳区,新沂市,邳州市,沛县,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灌南县按照设区市300万,县(市、区)200万元予以奖励。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于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市、县财政、住建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年度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将对各市、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清算。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省财政将在分配下年度省级引导资金时扣回。

附件:2019年度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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