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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08- 06   16: 05        字号:[ ]

苏财购〔201934

 

投诉人:南京颂丰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郁金香路17号国际软件园C

法定代表人:冯艳平

被投诉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宁大学城龙眠大道180

法定代表人:薛茂云

 

投诉人南京颂丰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丰锦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教师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9-07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51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关于智慧黑板的规格两种投影仪参数和功能的规定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投标;2、招标文件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投标人同类项目经验关于700万以上类似成功案例合同的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构成排斥;3、招标文件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中关于CMMI3(含)以上资质、ISOIEC20000-1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要求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招标文件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中关于现场演示的规定涉嫌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5、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质疑调查的过程中,相关经办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二)投诉请求

请采购单位根据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二、审查情况

201948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423日,颂丰锦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19428日,采购中心组织专家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审,并形成《质疑(复审/论证)专家意见表》。采购中心根据专家复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429日发布招标文件的更正稿。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经贸学院)和采购中心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颂丰锦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9510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智慧黑板的规格两种投影仪参数和功能的规定是否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中规定:智慧黑板整体规格不小于4040mm*1260mm,厚度不超过80mm”。投诉人认为:上述关于智慧黑板的尺寸参数要求市场上只有泛普品牌可以满足,明显是为特定的产品量身定做,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为查明投诉事实,本厅于2019614组织投诉人颂丰锦公司与被投诉人采购中心、采购人经贸学院进行质证。颂丰锦公司表示,关于智慧黑板的投诉内容现向本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在质证会结束后向本厅进行书面补正。2019614日本厅向颂丰锦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19626日,本厅收到颂丰锦公司书面补正材料,其表示:关于智慧黑板整体规格不小于4040mm*1260mm,厚度不超过80mm’的质疑,我公司认为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经贸学院在质证会后向本厅提供书面材料答复称:经过调研部分产品后,易教智慧黑板、丰信达智慧黑板、欧帝智慧黑板三个品牌的智慧黑板参数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需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2019628日,本厅向颂丰锦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以及经贸学院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要求颂丰锦公司说明是否认可经贸学院提出的三个智慧黑板的品牌,截止2019712日颂丰锦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厅提供任何书面材料。2019712日本厅再次向颂丰锦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2019722日本厅收到补正材料,其补正材料表示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并表明欧帝品牌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厅经调查,未发现易教智慧黑板、丰信达智慧黑板、欧帝智慧黑板三个品牌的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格的要求的情形,也未发现上述关于智慧黑板的参数要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指向特定供应商、产品、专利、商标或者品牌的情形。颂丰锦公司在质证意见中表示关于智慧黑板规格的投诉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后向本厅的补正材料中又表示现有的证据充分,其前后不一致的表述明显是矛盾的。因此,颂丰锦公司向本厅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招标文件关于智慧黑板尺寸的相关参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中规定:亮度:5000流明,标准分辨率1280×800,对比度:≥5000001”终端接口:HDMI输入:HDMI端子×3”快速启动:该模式下最快1秒可投射需要的画面。投诉人认为满足上述投影仪相关要求的品牌不足三家,上述投影仪的参数要求是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经过调查以及投诉人、被投诉人质证后发现,符合投影仪“HDMI端子×3、最快1秒可投射等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足三家,上述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对投影仪参数部分的投诉内容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700万以上类似成功案例合同”是否合理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履约能力规定:投标人自201611日至今,签订的与本项目智慧教室或智慧校园系统集成项目类似成功案例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700万元的,每个合同得1。投诉人认为该业绩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答复称,确保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顺利交付使用,故设对投标企业技术实力和实施经验及业绩要求较为严格。经审查,该项目的预算金额为785万,招标文件对业绩合同的要求为700万,并未超出预算金额,并且该条款作为加分条款而非资格条件,本厅经审查未发现该加分项对其他供应商构成排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关于招标文件中相关证书要求评审条款是否合理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中规定: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投标人具有:CMMI3(含)以上资质、ISOIEC20000-1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提供一个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人认为,上述设定的评审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人经贸学院答复称:希望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特别是软件开发及维护能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具有优质的售后服务能力,因此设定了上述相应条款。经审查,上述条款均是作为加分条款而非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加分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招标文件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中现场演示的问题。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该项目智慧黑板体积大,运输不便,存在运输、搬运等安全风险,涉嫌歧视或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经审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中关于现场演示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并未出现需要真实样品进行演示的字眼;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现场演示智慧黑板产品的特色和功能、网络中控产品的特色和功能,评标委员会根据和投标人现场演示情况酌情给分。因此,投诉人认为智慧黑板运输不便、存在安全隐患涉嫌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五)关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质疑答复的问题。

颂丰锦公司于2019423日对招标文件向经贸学院提出质疑,经贸学院于2019429日依法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经贸学院在法定期限对质疑作出答复,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表述上述两种产品证明明显是相关利益单位伙同经办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经过生产厂家核实,证明资料应当无效的主张,颂丰锦公司并未针对该主张向本厅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材料,因此该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关于“两种投影仪参数和功能”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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