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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9-08-02   18:21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税政处 字号:[ ]

7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这是根据税法授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又一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是地方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09年至2018年,我省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454亿元,年均征收45.4亿元。

《决定》综合考虑江苏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按照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个别地区适用税额作相应调整。

根据《决定》,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各地区(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共分2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等五档;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决定》实施后,将对促进我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过程

前期准备

年初,省财政厅、司法厅和税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拟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开展适用税额的起草工作。

研究政策。梳理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全面掌握近年来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立法思路,将相关精神在我省立法中予以贯彻。

拟定方案。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统计局提供的全省各地区耕地和常住人口数据,全面测算我省各地区人均耕地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我省适用税额初步方案。

征求意见。省司法厅根据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查,形成《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达成了一致意见;

4月中旬,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赴南京市溧水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税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审议 

2019年5月30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审议 

2019年7月24日上午,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厅长储永宏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19年7月26日下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