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9〕33号
投诉人: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宛坪社区同安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蔡逊文
被投诉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0号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旭
投诉人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组织的江苏省2019年畜禽疫苗和标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6019430679,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专家实际评审标准各分包不一致;2.产品使用效果未按评审标准评分;3.评标有地域保护嫌疑。
(二)投诉请求
1.核查评标专家是否合规、2.核查中标人业绩等影响评标证明材料真伪、3.调查标前违规接触以及查看评标现场录音录像等要求。
二、审查情况
成套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19年3月29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2019年4月12日,鸿飞公司向成套公司提出质疑,成套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鸿飞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13日投诉至本厅,本厅于2019年6月20日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向本厅提供清晰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2019年7月4日,本厅收到投诉人补正的三项具体投诉事项。为查明投诉事项,本厅于2019年7月4日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专家答复意见》。
(一)关于专家实际评审标准各分包是否一致的问题。
鸿飞公司认为:本项目第一类第1分包猪耳标、第2分包牛耳标、第3分包羊耳标投标文件编制为一套标书,作为同一投标人商务技术得分应该相同,该项目第一类第3分包报价最低的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天公司”)价格分为30分,其价格分比第3分包中标供应商南通希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瑞公司”)高出3.1分,说明希瑞公司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至少比迈天公司高3.1分;但第一类第1分包是迈天公司中标,其价格分比希瑞公司高1.8分,按照第3分包的评审标准,希瑞公司的得分应当比迈天公司高,但希瑞公司却没有中标,迈天公司中标了,以上情况说明评审标准因标而定,产生的结果应该是错误的。针对鸿飞公司上述投诉主张,《专家答复意见》是,该项目三个分包是不同的产品,用途不同,同一个投标人在不同的产品上的得分不同是正常的。本厅经审查,未发现上述专家意见与事实不符之处,且鸿飞公司对该投诉事项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证据。因此,鸿飞公司对该事项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产品使用效果评审标准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中“产品使用效果”规定:“从用户和投标企业对相关产品使用效果的客观、具体、详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着重评价以下几个主要方面:①用户使用效果反馈。动物疫控机构评价报告:能提供2018年省内外动物疫控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使用效果的评价报告(4分);从相关产品用户对投标企业相关产品质量、服务信誉等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提供2018年省内、外一定数量的用户反馈意见、反映情况良好、涉及面宽广。特别是耳标的掉标、断标、碎标率等关键指标的反馈情况,以及是否有退货、换货等相关情况发生。尤其要着重考量本次招标所需的聚氨酯带全铜头耳标的用户反馈情况(5分)。②使用效果专项调查。2018年投标企业能组织相关产品的使用效果调查,有调查方案调查报告、调查结果反馈,尤其是能对本次招标所需的聚氨酯带全铜头耳标有关使用情况深入开展调查,并证明其产品使用效果良好(6分)”。鸿飞公司认为,在对评审效果进行打分时须有2018年度聚氨酯耳标项目类似业绩才能得高分,称其在2018年已经实施完成江苏省内外相关产品生产供应,有6个省类似项目业绩,认为其在“产品使用效果”一项得分应明显高于苏州富源祥动物免疫标识厂有限公司和希瑞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评委认为,本项目的评分标准未涉及业绩数量要求,业绩数量多并不一定中标。本厅经审查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评委打分表,既未发现存在上述业绩数量作为评分的根据,也未发现评委存在未按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形。鸿飞公司仅仅是通过自己的主观推理认为评委对其产品使用效果未按评审标准评分,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评标是否有地域保护的问题。
鸿飞公司在投诉书中称:“本项目评审标准给评标专家有足够大的自由裁量权,凡是本省企业参加投标均中标。本项目外省投标企业即使报价最低、业绩最好、综合实力很强也未能中标”。经调查,该项目共20个包,中标的有省内的中标人,也有省外的中标人,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有地域保护的情形,鸿飞公司对该事项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鸿飞公司在上述投诉事项中通过推论认为其可以中标,但均未向本厅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厅经审查未发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等不公正的情形,鸿飞公司的上述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此外,鸿飞公司在投诉请求及补正材料中对相关事项明确时,罗列了一些中标人业绩材料是否真伪的主张,但未向本厅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鸿飞公司对相关事项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鸿飞公司的投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