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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08- 16   11: 47        字号:[ ]

苏财购〔201937

 

投诉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江南大厦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刚

被投诉人1: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江苏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慧廷

被投诉人2:南京润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F1523

法定代表人:陈军勤

  

投诉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同大律所”)对被投诉人南京润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知公司”)组织的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监督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项目编号:NJRZ201902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529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调查处理过程中,本厅分别于201979日、2019712日向同大律所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相关事项的补正。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该项目没有价格分;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成交标准”中业绩评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本次政府采购程序违法,应当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4、本次招标各投标人应受协议供货投标文件的约束,应该按照其协议供货的承诺进行报价而不应该采用固定价格;5、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二)投诉请求

请求认定该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   审查情况

2019515日,润知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19523日,同大律所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向润知公司提出质疑。2019527日,润知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为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2019528日,润知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同大律所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529日就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投诉至本厅。2019530日,同大律所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成交结果提出第二次质疑。2019531日,润知公司对第二次质疑作出答复。同大律所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66日投诉至本厅。由于同大律所于2019529日、201966日投诉至本厅的是同一个竞争性磋商项目,并且上述两个投诉之间存在关联性,为了便于调查处理,本厅对两个投诉受理后,决定进行合并处理。

(一)    关于价格分的问题。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该项目“没有价格分违反法律规定”。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成交标准”中规定:报价分值5分,法律顾问服务采用定价年度包干制,综合法律事务采用计件方式进行承诺性报价,对疑难复杂的综合法律事务的报价,以同类服务的基准加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合理的给5分,比较合理的得4分,一般的得3分,其他的2分及以下。润知公司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该项目采用的是固定价格采购方式,价格分不作为评审因素。经审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又设置了5分的“报价分”,价格还是作为评审因素。本厅认为:该项目采购的标的为服务,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该项目设置的5分价格分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业绩评分是否对投标人构成歧视待遇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代理(参与)本市中级法院一审诉讼案的得4/人”;“团队业绩”中规定“2014年以来,设区市及以上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代理行政诉讼胜诉或者出具被采纳后规避行政风险的法律意见书,属本市中级法院诉讼一审判决、海事法院诉讼判决或者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意见书的得4/份,其他判决或法律意见书的得2/份”。投诉人认为上述条款中规定“本市”(即南京市)作为业绩要求,明显是地域歧视的表现。经审查,上述条款中关于“本市”的规定,由于该项目采购人位于南京,竞争性磋商也在南京进行,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此处的“本市”即为“南京市”,上述条款中需要“本市业绩”的规定限定了特定的行政区域。因此,上述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曾担任过省级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得4/人,曾担任过设区市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得2/人;设区市及以上司法机关任职经历的得3/人”、“律所业绩2014年以来,省级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的,每提供一份合同得2分;设区市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的,每提供一份合同得1分”。投诉人认为上述业绩要求是排除为区县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业绩,该排除明显是不合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采购人表示其按照《关于对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的规定,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投诉、复议以及诉讼等与区县行政机关、执法单位工作性质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根据项目需求设定了上述加分项。经审查,上述条款均是作为加分条款,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加分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不能成立。

(三)投诉事项3与投诉事项4关于本次政府采购程序是否违法、采用固定报价方式是否违规的问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苏财购201851号)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编号C0801法律服务,预算100万元及以下协议供货。2019418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法律服务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9-063,以下简称“省级法律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958日组织了开标、评标,2019510日发布省级法律服务项目的中标公告。2019518日,润知公司在省级法律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已经公示的前提下,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2019527日组织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该项目的公告、磋商等时间都是在省级法律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之后。因此,该项目的采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而采用固定报价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以及成交人“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相关问题。

2019530日,同大律所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成交结果提出质疑,2019531日润知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经审查,润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对质疑作出答复,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大律所投诉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团队”、“律所地点”以及“冒充投标”等问题,但未向本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材料,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5分价格分的设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业绩评分项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的采购程序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情形,同大律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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