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9〕32号
投诉人:南京卡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金陵名人居2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朝青
被投诉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虹桥路88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许学雷
相关供应商:苏州工业园区同发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兵
投诉人南京卡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餐饮公司”)对被投诉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组织的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无锡商业学院”)学生食堂合作经营项目(项目编号:ZCCGWX2019-008,以下简称“该项目”)标段一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年6月24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第一标段中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同发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二)投诉请求
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同发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餐饮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19年4月26日,中诚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9年5月22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同发餐饮公司。2019年5月30日,卡特餐饮公司向中诚公司提出质疑,中诚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卡特餐饮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24日投诉至本厅。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合作经营项目”、“合作经营单位为改善经营服务环境,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可以自愿方式投入:其中一层约210万;二层约130万”。可见,该投入并非无锡商业学院支出,该院也表示该项目为学生食堂经营权发包项目。因此,该项目既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也无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厅认为,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卡特餐饮公司的投诉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