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9-00544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9-05-05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公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同意,4月3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从三方面降低社会保险费负担。一是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二是符合条件的地区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11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
同时《实施方案》特别强调: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