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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05- 15   16: 05        字号:[ ]

苏财购〔201922

 

投诉人:苏州焜生智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092732

法定代表人:高琴花

被投诉人1: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嘉园路1018号元联大厦10

法定代表人:吕瑞峰

被投诉人2: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苏州市西园路279

法定代表人:李振陆

相关供应商:苏州工业园区奕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中胜路48

法定代表人:朱学文

 

投诉人苏州焜生智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焜生公司”)对被投诉人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组织的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行、车行管控及人脸抓拍监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XZX2019-BS-G-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31日收到并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四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关于要求提供120万元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的规定,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345:招标文件第六章中要求提供停车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监控系统及门禁控制器与相关原系统平台无缝对接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说明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上述投诉内容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

二、审查情况

2019129日,鸿鑫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218日焜生公司向鸿鑫公司提出质疑。2019222日鸿鑫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中标供应商为苏州工业园区奕海科技有限公司,2019227日鸿鑫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焜生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931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单个合同金额人民币120万元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合理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第四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规定:“201611日以来至今单个合同金额人民币120万元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及不低于75%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上述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5中关于“停车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监控系统及门禁控制器”的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焜生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停车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监控系统及门禁控制器与相关原系统平台无缝对接”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说明,却未将原系统平台的详细技术标准说明在项目的采购需求中详细介绍,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鸿鑫公司答复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0.1.1规定“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勘察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可以获取本次项目建设现场安装条件,校园各系统运行状况及对应系统软件、平台及系统管理使用;被投诉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称,招标公告期间,有四家单位来校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中所需对接的原平台进行了勘察,校方对操作系统以及学院信息中心数据库数据提取对接作了介绍。

经调查,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四家供应商均提供了该平台对接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说明,并在评标中均获得相应的分数。其中,苏州工业园区奕海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宇泽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向本厅答复称: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技术方案或技术说明所需原停车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原监控系统信息,是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0.1.1的规定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取得;投诉事项2345中关于“停车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监控系统及门禁控制器与相关原系统平台无缝对接”的评分标准均为加分项,并非资格要求,对上述四项条款提供平台技术方案或技术说明的供应商均超过三家。本厅经审查,也未发现上述加分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招标文件中上述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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