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修改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11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中的“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修改为“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四、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第九条第三项中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修改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