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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04- 08   16: 47        字号:[ ]

苏财购〔201916

 

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江苏省人民医院

  址:南京市广州路300

当事人2: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址:南京市山西路120

二、基本情况

 2019214日,本机关收到实名举报“江苏省人民医院科研用房所需钢木实验台及相关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6018F93705,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存在以下问题:该项目采购人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无故废标。

三、调查情况

针对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开展了调查,现查明

2018929日,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成套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81128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并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有相关人员反映中标供应商的生产地无营业执照,201914日,设备成套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复议,《评标委员会决议》认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并且该生产地未取得工商许可,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该项目废标。201917日,设备成套公司发布该项目的废标公告。

经查,中标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事实与专家复议所认为的无照无证经营的废标理由不符。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也未发现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采购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第二款规定,通过上述评标办法确定的原中标结果并无不当之处。由于专家复议形成的《评标委员会决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举报人关于该项目废标无效的主张成立,原中标结果有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改正。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该项目废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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