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江苏财政

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9   14:11   信息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字号:[ ]

苏财购〔201918

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指导,规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行为,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8年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省公安厅集中采购机构、省教育厅集中采购机构、省卫生健康委集中采购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采购机构(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集中采购机构)、省体育局集中采购机构、省消防总队集中采购机构、省残疾人联合会集中采购机构。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8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开展工作情况,重点考核规范操作、基础工作、队伍建设及服务质量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江苏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测评表(2019)》(简称《测评表》)。

三、考核步骤和方法

省财政厅组织考核小组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对照考核范围和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客观分析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并填写《测评表》(附测评得分所需证明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现场考核阶段(5月5日至5月15日)。考核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考核对象进行现场考核。考核主要采用查阅采购业务卷宗、统计台帐、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法。考核小组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考核意见。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后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次。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苏财购〔2019〕18号附件.doc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