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北京新诚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朝政汽车检测场
法定代表人:许术妨
被投诉人1: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新
被投诉人2:江苏威仕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1号H202
法定代表人:姜保清
相关供应商:江苏省共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3号楼2208
法定代表人:李湘庆
投诉人北京新诚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软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威仕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仕沃公司”)组织的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WSW0818201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采购方内定成交单位,恶意串通中标;2、采购流程不合法,未对恶意竞标的公司的标书进行作废处理;3、中标供应商无成功案例,且最高价成交;4、质疑未完成,代理公司违规退换投标保证金。
(二)投诉请求
撤销江苏省共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公司”)的成交通知;对共创公司内定为成交单位,恶意串通成交一事依法严肃处理;对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依法严肃处理。
二、审查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威仕沃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2018年11月22日组织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共创公司得247.78分、新诚软公司得229.84分、武汉数信科技有限公司得219.71分,成交供应商为共创公司。2018年10月26日,新诚软公司向威仕沃公司提出质疑,2018年11月2日威仕沃公司作出答复,新诚软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1月14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采购方内定成交单位、恶意串通成交的问题。
新诚软公司认为,该项目第一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8页第五章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经查,新诚软公司所认为的四条倾向性条款,在该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进行删改。关于采购方是否内定成交单位、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的问题,新诚软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经本厅审查也未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未将南京维景数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景公司”)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维景公司0元最终报价,竞争性磋商小组经审核认可了维景公司的报价,未对其按照无效处理。经审查,竞争性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维景公司最终报价数据录入费报价为0,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维景公司进行澄清后,即形成《竞争性磋商小组意见书》,认为维景公司的估算和模板导入与实际要求相差很大,如成交明显不能完成全部工程,且报价为0属于明显低于成本价,作无效处理。因此,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三)关于成交供应商无相关成功案例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共创公司无相关成功案例。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3.4.1规定:“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案例的,每项得一分,本项最高得6分。需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查,共创公司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案例合同复印件》中提供了16例行政、事业单位案例,在本项中三位评委均给其打6分。经本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上述案例是否能得分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认为:公用房与办公用房的概念不同;共创公司在该项目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案例均未体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案例”,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上述规定,不应当得分。本厅经审查,也未发现共创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案例”。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代理公司在质疑未完成即退还保证金是否违规的问题。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未在提起投诉前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未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新诚软公司对其无相关成功案例的投诉事项(三)成立,共创公司在该项目中所提供的案例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3.4.1的规定,不应当得分,扣除3位评委各打的6分后,总分比第二名的新城软公司低0.06分,影响成交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投诉事项(三)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