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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 02- 15   14: 26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9-00206 信息分类  财政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9-02-15
信息名称  江苏省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补助办法,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部委以及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是指省设立的用于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  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合理公正、突出重点、以收定支、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四条  市县政府应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落实必要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扶持难以自筹资金的特困对象进行危房改造,以及提供必要的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成本支出。

    第五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我省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与各地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具体方案,明确项目地区及改造任务。

    第六条  各项目地区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和享受补助的条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尽快确定危房改造农户,集中支持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进行危房改造。

    第七条  省财政对各项目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省对项目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成本支出给予一定补助。

    第八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并通过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第九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地区财政部门。如果项目地区和任务未及确定,则根据草拟方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待正式实施方案出台后有变动的,补助金额按正式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在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即下达,若无不可抗拒的原因,当年9月底前全部下达项目地区。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及日常监督工作。市、县财政、住建部门应将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及时予以下达、拨付。

    第十二条  中央、省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列支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事项。

中央、省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的节能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支出。

省对项目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成本支出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安排危房鉴定、农户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系统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项目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要求及工作安排,各级政府住建、财政等部门开展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效果、违规违纪等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市县住建、财政等部门应按省住建、财政等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当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省住建、财政等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全省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地区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住建等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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