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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2-14   10:56   信息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字号:[ ]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同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医疗救助责任。

(二)省级补助资金重点向经济薄弱地区大重病人员倾斜。

(三)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激励作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工作绩效挂钩。

二、补助范围、方式及救助对象

(一)补助范围为省定经济薄弱县(市、区)。

(二)补助方式,采用因素法确定补助金额,省补助资金用于充实省补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省根据省补地区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的救助情况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分别确定大病补助金额和以奖代补金额。

(三)救助对象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三、补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中央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三)社会捐赠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四、补助资金核定

省补助资金=大病补助资金+奖励补助资金

(一)大病补助资金。大病补助资金占省补助资金的70%,省根据省补地区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等情况确定省补助金额,体现对大重病救助对象进行重点救助的工作导向。

对救助对象患大重病个人自付费用按当地政策实行按比例救助。救助对象目录内用药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后,省财政对该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地方未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的,省财政不予补助。

某地大病补助资金=∑[某地救助对象中患大重病的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0.3万元]×当地实际救助比例×省补助比例×困难补助系数]

(二)奖励补助资金。占省补助资金的30%,主要根据补助地区医疗救助工作绩效实行以奖代补,重点体现省补资金的激励性和导向性。

某地奖励补助资金=某地上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额×省补助比例×困难补助系数×考核得分/30

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制度完善情况、规范管理情况、资金执行情况,三项指标得分合计为30分。

1)制度完善工作(10分)。主要考核各地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和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出台和及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制定办法并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规范管理工作(10分)。主要考核各地是否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是否都通过资助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结报工作是否规范;基础资料是否齐全;报表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各项工作都做到的得10分;有一项未做到的扣2分。

3)资金执行工作(10分)。主要考核各地是否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是否按制度规定足额救助,并达到一定救助水平。凡受助对象覆盖面达100%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凡人均救助水平达到同一地区(省辖市)平均救助水平70%及以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三)补助系数确定

省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根据省补助资金总额安排情况、各地财力状况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

困难补助系数:根据困难程度分三档。一档补助系数为1;二档为0.8;三档为0.6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各省辖市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附件一、二、三至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上报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大病救助对象信息必须详实。

(二)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是:每年4月底前,根据各市上报材料考核各地上年度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根据考评结果,结算上年省补助资金,并预拨70%当年省补助资金。

(三)省补助资金由各地纳入当地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范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快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完善基础统计工作。对救助对象补助,实行阳光操作,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医疗机构应通过惠民医疗等多种形式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减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直接关怀到人的重症补助制度,根据需要加大投入。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并与省补资金统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地民政部门要对享受省财政救助的大重病患者建立医疗档案和救助记录。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民政厅将不定期地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使用省补助资金和虚报骗取省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