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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9- 02- 13   16: 02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9-00202 信息分类  财政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9-02-13
信息名称  江苏省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激励、扶持和导向作用,促进各地依法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51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 2 号、苏财社〔2012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全省各地城乡低保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公开公平分配,科学合理补助,并适当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三)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资金分配

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地城乡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人均补助水平、保障资金支出以及财力分类分档状况综合确定。

各地省级补助资金=当地低保对象人数×按省定补助标准核算的人均月补助水平×12个月×省补比例。指标解释如下:

1. 低保对象人数: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业务统计报表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核定。

2. 省定补助标准:根据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标准确定。

3. 按省定补助标准核算的人均月补助水平:对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的一类、二类地区,当地低保标准同于省定补助标准的,按当地人均月补助水平核算;当地低保标准高于省定补助标准的,按当地人均月补助水平扣除标准高出部分的差额核算。按省定补助标准核算的人均月补助水平=当地人均月补助水平-(当地低保标准-省定补助标准)。

对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的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地区,当地低保标准同于省定补助标准的,按当地人均月补助水平核算;当地低保标准高于省定补助标准的,按当地人均月补助水平与全省平均月补助水平就低核算。按省定补助标准核算的人均月补助水平=MIN(当地人均月补助水平,全省平均月补助水平)。

4. 省补比例: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情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地区,省补比例分别为80%70%60%50%40%30%。省补比例的确定,将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的变化相应调整。

三、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省财政厅、民政厅于每年12月底前,对上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根据各地上年度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同时,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约70%的省级补助资金指标。次年省人代会后30日内,测算下达其余补助资金指标。

(二)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规范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或平衡当地财政预算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保障。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低保资金预算,确保地方安排资金落实到位,为低保制度实施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强低保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低保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监督问效,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工作水平,确保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和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民政厅将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全省城乡低保工作年度考核检查重要内容。各地应加强绩效管理,确保省补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省补资金和虚报情况骗取省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省民政厅、财政厅《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民保〔200711号、苏财社〔2007100)和省财政厅、民政厅《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0522号、苏民救〔200510)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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