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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12- 25   15: 35        字号:[ ]

苏财购〔201955

 

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

法定代表人:周斌

南京可瑞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白龙江东街22号艺树家工场

法定代表人:史超

被投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99701

法定代表人:梁文文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

法定代表人:周毅

 

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南京可瑞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可瑞尔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工程”)组织的南京体育学院研究生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NZX-2019061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82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对主要标的进行公示;2、中标供应商投标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没有节能认证证书;3、中标供应商投标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没有国家3C认证证书。

(二)投诉请求

充分核查投诉事项。

二、审查情况

2019711日,苏宁工程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982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201989日,联通公司、可瑞尔公司向苏宁工程提出质疑。2019815日,苏宁工程对质疑作出答复。联通公司、可瑞尔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821日投诉至本厅。2019926日,本厅向投诉人第一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至20191029日投诉人未补正;20191028日,本厅向投诉人第二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后因投诉人的申请将补正期限延长为30个工作日,至2019129日投诉人未补正;20191213日本厅向投诉人第三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191223日投诉人向本厅送达补正材料,共计补正6个工作日。投诉人共计补正56个工作日。本厅为进一步调查该项投诉,先后于2019923日、2019123日组织投诉人联通公司、可瑞尔公司,被投诉人苏宁工程,相关供应商移动公司以及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质证,并形成《专家质证意见》。

(一)关于中标结果公告是否公示主要标的的问题。

201982日,苏宁工程发布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201986日,苏宁工程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公示该项目的主要标的。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所列举的产品不包含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等主要标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技术指标、功能及数量要求”中规定“下表中标注*号的为关键技术参数,对标*技术参数,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包括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正式印刷的产品样本、资料(非电脑打印版和复印件),或由市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报告”。

苏宁工程答复称:招标文件中写明了所有采购标的的要求,核心产品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是带*号的,*号要求设备即为主要标的,且本次招标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设备的金额所占总金额比重较小。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写明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为主要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主要标的”的内涵与外延。因此,苏宁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主要标的的行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对该事项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移动公司投标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没有节能认证证书的问题。

投诉人在投诉中称:该项目采购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按照分类标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中的A0201014台式计算机,移动公司投标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产品没有强制节能认证证书,其产品不符合规定。

《专家质证意见》表示:将本类电子认证终端说成微型计算机类产品不成立,要有强制认证目录中的相关产品和型号作为依据,电子认证终端目前为止经查询尚不属于强制节能产品。

经审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没有该项目采购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投诉人关于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中的A0201014台式计算机的主张,经本厅审查并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三)关于移动公司投标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没有国家(CCC)强制认证证书的问题。

经查,在该项目开标时,移动公司所投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产品未取得国家(CCC)强制性认证。

投诉人在投诉中称:该项目采购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没有国家(CCC)强制认证证书,移动公司的产品未获得国家强制认证,不符合规定。在该投诉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向本厅提供了一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关于电子班牌是否属于3C产品的公众留言答复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在公众留言中答复:“根据所述留言信息,该电子班牌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本厅为进一步调查该项投诉,于20191010日、2019115日分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书面函件,并提供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请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本厅调查。20191127日,本厅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后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对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中表示:来函所述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为与计算机连接使用的具有显示功能和控制功能的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和《国家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该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信息技术设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经请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定该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信息技术设备。因此,该项目采购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属于国家(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厅另查明,移动公司的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于20191113日经认证机关认定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厅还查明,该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于201998日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

本厅认为,移动公司投标时,该身份验证终端(电子班牌)产品尚未取得国家(CCC)强制性认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3成立,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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